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上)

2018-01-15 17:14
文章附图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GB 50038-2005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9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2.13、3.2.15、3.3.1(1)、3.3.6(1、2)、3.3.18、3.3.26、3.6.6(2、3)、3.7.2、4.1.3、4.1.7、4.9.1、4.11.7、4.11.17、5.2.16、5.3.3、5.4.1、6.2.6、6.2.13(1、2、3)、6.5.9、7.2.9、7.2.10、7.2.11、7.3.4、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张瑞龙 郭海林 丁志斌 葛洪元 陈志龙姚长庆 范仲兴 柳锦春 曹培椿 夏弘正 于晓音 邵筠 梁敏芬 王安宝 陆饮方 宋孝春 肖泉生 贾苇 朱林华 方磊 孙兰 程伯轩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由于冷战的结束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的战争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未来战争的需要,经全面修订后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于2003年11月12日颁发了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现行《战技要求》)。与1998年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相比较,在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专业标准等诸多方面,现行《战技要求》都做了相应地修改和调整。《战技要求》是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编制依据。为此以现行《战技要求》为依据并结合近年来的科技成果,本规范进行了全面地修订。
1.0.2 按照《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该修建一定数量的防空地下室。但有时由于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国家允许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用于在居住小区内,易地建设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为了便于做好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和个体设计,更好地实现平战结合,为适应各地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需要,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适当地调整。
   为此本条特别注明: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掘开式人防工程。在本规范条文中凡只写明“防空地下室”,但未注明甲类或乙类时,系指甲、乙两类防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在本规范条文中只写明甲类防空地下室(或乙类防空地下室),未注明其抗力级别时,系指符合本条规定范围内的各抗力级别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或乙类防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
   按照战时的功能区分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类别与称谓如表1-1所示。

表1-1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类别及相关称谓

序号

工程类别

单体工程

分项名称

1

指挥通讯工程

各级人防指挥所


2

医疗救护工程

中心医院


急救医院


旧护照


3

防空专业队工程

专业队掩蔽所*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4

人员掩蔽工程

一等人员掩蔽所


二等人员掩蔽所


5

配套工程

核生化监测中心


食品站


生产车间


区域电站


区域供水站


物资库


汽车库


警报站


*”防空专业队是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1.0.4
未来爆发核大战的可能性已经变小,但是核威胁依然存在。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和城市中的一些地区,人防工程建设仍须考虑防御核武器。但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城市(地区)之间的战略地位差异悬殊,威胁环境十分不同,本规范把防空地下室区分为甲、乙两类。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需要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武器,只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详见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至于防空地下室是按甲类,还是按乙类修建,应由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0.5
本规范第1.0.2条对于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并未做出限制,即本规范适用于战时用作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和配套工程等各种用途的防空地下室。但由于本规范的发行范围和保密要求方面的原因,本规范对有关指挥工程和涉及甲级防化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做了回避。因此在从事以上工程设计时,尚须结合使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与本规范关系较为密切的规范,除一般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以外,尚有如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以及《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人防工程防早期核辐射设计规范》(此规范尚未正式发布)等等。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 peace 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1.2 战时 war 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 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防空地下室 air de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2.1.5 指挥工程 command works
   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2.1.6 医疗救护工程 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2.1.7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但在目前的人防工程建设中,也可以将两个部分分开单独修建。
   防空专业队系指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2.1.8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1.9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
   系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1.10 冲击波 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11 冲击波超压 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12 地面超压 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系指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13 土中压缩波 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14 主体 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1.15 清洁区 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6 染毒区 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8 抗爆单元 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9 单元间平时通行口 peacetime connected 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2.1.20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21 外墙 periphery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2.1.22 临空墙 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1.23 口部 gateway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1.24 室外出入口 ou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1.25 室内出入口 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2.1.26 连通口 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它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2.1.27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28 次要出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1.29 备用出入口 altemate 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它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2.1.30 直通式出入口 straight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1 单向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one turning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2 穿廊式出入口 porch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两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3 竖井式出入口 vertical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4 楼梯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stairs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5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6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7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38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39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1.40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1.41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42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43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1.44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45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46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1.47 平时通风 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的通风。
2.1.48 战时通风 war time ventilation
   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2.1.49 清洁通风 clea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
2.1.50 滤毒通风 gas filtratio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
2.1.51 隔绝通风 isolated ventilation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2.1.52 超压排风 overpressure 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2.1.53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1.54 过滤吸收器 gas particulate filter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1.55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作用压力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2.1.56 防化通信值班室 CBR prote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utyroom
   防空地下室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2.1.57 防爆地漏 blastproof floor drain
   战时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地漏。
2.1.58 防爆波化粪池 blastproof septic tank
   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化粪池。
2.1.59 防爆波电缆井 anti-explosion cable pit
   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电缆井。
2.1.60 内部电源 intern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
2.1.61 区域电源 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1.62 自备电源 self-reser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电源。
2.1.63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1.64 区域电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防空地下室内,能供给多个防空地下室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防空地下室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2.1.65 固定电站 immobile power station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柴油电站。
2.1.66 移动电站 mobile power 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电站。

2.2 符号 



Pcm——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ch——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感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
σ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直接产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
pc——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土中结构上的均布动荷载最大压力;
qce——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Kr——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上的综合反射系数;
Ce——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于结构上的动荷载均布化系数;
t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
tr——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的升压时间;
td——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
Pm——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m——核武器爆炸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c——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qe——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钢筋混凝土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0h——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v0——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v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γc——土的波速比;
K——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ξ——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系指结构构件允许出现的最大变位与弹性极限变位的比值;
γ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α1——饱和土的含气量。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2 主体
3.3 出入口
3.4 通风口、水电口
3.5 辅助房间
3.6 柴油电站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3.8 防水
3.9 内部装修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表3.1.10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Gy)

类型

剂量限值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0.1

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配套工程中有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0.2

注: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称戈瑞。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对于防空地下室的位置选择、战时及平时用途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同时也应考虑平时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的需要以及上部地面建筑的特点及其环境条件、地区特点、建筑标准、平战转换等问题,地下、地上综合考虑确定。防空地下室的位置选择和战时及平时用途的确定,是关系到战备、社会、经济三个效益能否全面充分地发挥的关键,必须认真对待。
3.1.2 为使掩蔽人员在听到警报后,能够及时地进入掩蔽状态,本条按照一般人员的行走速度,将规定的时间(包括下楼梯),折算成为服务半径。在做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时,应该注意使人员掩蔽工程的布局满足此项规定。
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确保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安全,尤其是考虑到防空地下室处于地下的不利条件下,在距危险目标的距离方面应该从严掌握。本条主要是参照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人民防空一、二等建筑物设计技术规范》等中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规定。距危险目标的距离系指防空地下室各出入口(及通风口)的出地面段与危险目标的最不利直线距离。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通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井等,其位置、尺寸及处理方式,不仅应该考虑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与地面建筑四周环境的协调,以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等。特别是位于临街和重要建筑物、广场附近的室外出入口口部建筑的形式、色彩等,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增加城市景观的美感,而不应产生负面影响。
3.1.6 考虑到上部地面建筑战时容易遭到破坏,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围护结构的整体强度及其密闭性,本条做了相应的规定。本条限制的对象主要是“无关管道”,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为此,在设计中应尽量把专供上部建筑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范围之外。对于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了“不宜”和“不得”的规定。对于上部建筑的粪便污水管等,一般都采取在适当集中后设置管道井,并将其置于防护范围以外的办法来处理。此次修订过程中针对这一问题专门进行了管道穿板的验证性模拟核爆炸试验。试验说明对量大面广的核5级及以下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可以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大所限制的管径范围。此次规范修订对于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允许管径和相应的防护密闭做法,均作了适当调整。并在本规范的第6章中增加了相关的条款。
3.1.7~3.1.8 一般来说,战时有人员停留的(如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等)或战时掩蔽的物品不允许染毒的(如储存粮食、食品、日用必需品等物资)防空地下室,均属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在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中,应该特别注意划分其清洁区和染毒区。在清洁区中人员、物资不仅可以免受爆炸荷载的作用,而且还能免受毒剂(包括化学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沾染)的侵害;而在染毒区内虽然可以免受爆炸荷载的作用,但在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会轻微染毒。因此,染毒区一般是没有人员停留区域。战时如果需要人员进入染毒区时(如发电机房),按照规定应该带防毒面具,并穿防护服。
3.1.9 防空地下室是为战时防空服务的,所以其设计必须满足预定级别的防护要求和战时使用要求。但为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一般防空地下室均要求平战结合。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不仅应该满足其战时要求,而且还需要满足平时生产、生活的要求。由于战时与平时的功能要求不同,且往往容易产生一些矛盾。此时对于量大面广的一般性防空地下室,规范允许采取一些转换措施,使防空地下室不仅能更好地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而且可在临战时经过必要的改造(即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就能使其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为了使设计中所采用的转换措施在临战时能够实现,不仅对转换措施技术方面的可行性需要给出限定范围,而且对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也需要适当控制。因此此条中增加了“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的要求,这样可以使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批转换措施时,依据当地的战略地位和当地的人力、物力条件综合研究确定。
3.1.10 为了方便设计人员使用,此次修订将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早期核辐射方面的具体要求,分别放在相关的主体和口部的条款当中。与原规范比较,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无上部建筑的顶板防护厚度、采用钢结构人防门的出入口通道长度以及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长度等相关内容。与原规范相同,本规范给出的各项要求都是在限定条件下适用的。对于在规定条件范围以外的工程,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本规范的防早期核辐射方面的计算条件如下:
   ①核爆炸条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
   ②城市海拔与平均空气密度见表2。

表2-1 城市海拔与平均空气密度

城市海拔(m

平均空气密度(kg/m2

h200

1.2

200h1200

1.1

1200h2250

1.0

③计算室外地面剂量时考虑地面建筑群的影响,并按建筑物间距与建筑高度之比不大于1.5。故取屏蔽因子为:fγq=0.45;fnq=0.40。
   
④对于有上部建筑的顶板和室内出入口,在计算上部建筑底层的室内地面剂量时,考虑了上部建筑的影响。取屏蔽因子为:fγq=0.45;fnq=0.30。
   
⑤在计算顶板厚度、墙体厚度、出入口通道长度等项时,取自防空地下室顶板进入室内和自口部进入室内的辐射剂量各占室内剂量限值的50%。
   
⑥在计算室外出入口的通道长度和室内出入口的内通道长度时,考虑了按本规范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
   
⑦其它计算条件见条文和条文注释。

3.2 主体



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表3.2.1-1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类别

规模

有效面积(m2

床位(个)

人数(含伤员)

中心医院

2500~3300

150~250

390~530

急救医院

1700~2000

50~100

210~280

救护站

900~950

15~25

140~150

注: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有效面积中含电站,救护站不含电站。

表3.2.1-2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

项目名称

面积标准

防空专业队工程

装备掩蔽部

小型车

30~40 m2

轻型车

40~50 m2

中型车

50~80 m2

队员掩蔽部

3 m2/

人员掩蔽工程

3 m2/

 注:1 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
          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计。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表3.2.2-1 有上部建筑的顶板最小防护厚度(m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4B

5

66B

200

0.1

970

820

460

250

0.2

860

710

360

200

1200

0.1

1010

860

540

0.2

900

750

430

1200

0.1

1070

930

610

0.2

960

820

500

                                                       

表3.2.2-2 无上部建筑的顶板最小防护厚度(m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4B

5

66B

200

0.1

1150

1000

640

250

0.2

1040

890

540

200

1200

0.1

1190

1040

720

0.2

1080

930

610

1200

0.1

1250

1110

790

0.2

1140

1000

680

 注: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1.15-1.png

3.2.5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即非全埋式)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的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平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表3.2.6 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m2)

工程类别

医疗救护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

配套工程

队员掩蔽部

装备掩蔽部

保护单元

1000

4000

2000

4000

抗爆单元

500

2000

500

2000

注:防空地下室内部为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1.15-2.png

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的规定。
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0)。墙两侧都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mm;

1.15-3.png

图3.2.10 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的做法

①高抗力防护单元;②低抗力防护单元;
1-高抗力防护密闭门;2-低抗力防护密闭门;3-防护密闭隔墙

   2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1确定;

表3.2.10-1 抗力相同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

防核抗力级别

6B

6

5

4B

4

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

0.03

0.05

0.10

0.20

0.30

(2)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2确定。

表3.2.10-2 抗力不同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

防核抗力级别

6B级与6

6B级与5

6级与5

5级与4B

5级与4

4B级与4

高抗力一侧

设计压力

0.05

0.10

0.10

0.20

0.30

0.30

低抗力一侧

设计压力

0.03

0.03

0.05

0.10

0.10

0.20

3.2.1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其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2.11)。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

1.15-4.png

1-防护密闭门;2-防护密闭隔墙;①甲防护单元;②乙防护单元

注:lm——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最小距离。
   2 选用分别设置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用连通道连接的两不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宜按第3.2.10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应按表3.2.10-1确定;
           (2) 两相邻防护单元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1确定。

表3.2.11 抗力不同不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

防核抗力级别

6B级与6

6B级与5

6级与5

5级与4B

5级与4

4B级与4

高抗力一侧

设计压力

0.05

0.10

0.10

0.20

0.30

0.30

低抗力一侧

设计压力

0.03

0.03

0.05

0.10

0.10

0.20

.2.12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

1.5-5.png

1.5-6.png

图3.2.12多层防空地下室上下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
①上层防护单元;②下层防护单元;③上部建筑;
1-防护密闭门;2-防护密闭楼板;3-门框墙

   2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
   3 选用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规范第3.2.10条的相关规定。
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2.14 防空专业队工程中的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
3.2.15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 核6级、核68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2.16 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


条文说明

3.2 主体
3.2.1
表3.2.1-1中的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和面积标准是按照现行《战技要求》给出的,但由于防空地下室的平面形状和大小直接受其上部建筑平面尺寸的限制,所以设计时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在征得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按照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为宜。
3.2.2~3.2.4 从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情况来看,直接给出顶板的最小防护厚度,这种做法显得更加直观,也简化了计算,方便操作。虽然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大部分都有覆土,也采用了统一的以无覆土顶板为主的写法。此次修订增加了空心砖墙体的材料换算系数。须留意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是针对战时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对于战时无人员停留的(如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可根据结构的需要确定。
3.2.5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250mm厚度要求(包括顶板防护厚度、外墙顶部最小厚度等),是考虑防战时大火的要求做出的规定,也是暴露在空气中的人防围护结构(如顶板、室外地面以上的外墙等)的最小厚度要求。
3.2.6 在防空地下室主体中划分防护单元是一项降低炸弹命中概率,避免大范围杀伤的有效技术措施。为了便于平战结合,依据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对防护分区一是由按掩蔽面积改按建筑面积划分;二是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面积都作了适当的调整。当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时,由于楼板的遮挡,可以不考虑遭炸弹破坏,所以规定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可以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但是如果对九层或不足九层的上部建筑不加限制,有的地方可能会对面积很大的防空地下室也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在未来战争中可能会带来严重问题。因此就不足十层建筑下的部分,对其所占面积作了适当限制,即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
3.2.7 设置抗爆单元的目的是为在防护单元一旦遭到炸弹击中时,尽可能减少人员(或物资)受伤害的数量。即当防护单元中的某抗爆单元遭到命中时,可以保护相邻抗爆单元的人员(物资)不受伤害。设计只考虑承受一次破坏,故在遭袭击之后该防护单元(包括两个抗爆单元)即应停止使用。抗爆单元内并不要求防护设备或内部设备自成体系。抗爆单元之间的隔墙是为防止炸弹气浪及碎片伤害掩蔽人员(物资)而设置的。因此,对于平时修建的和临战转换的抗爆隔墙(抗爆挡墙)的材质、强度、作法和尺寸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3.2.8 防空地下室划分防护单元,一是为了降低遭敌人炸弹命中的概率,二是为了减小遭破坏的范围,特别是对大型人员掩蔽所。因此,对防护单元面积提出一定的限制是合理的。每个防护单元是一个独立的防护空间(可把防护单元看作是一个独立的防空地下室),所以规范要求一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该自成系统。每个防护单元的出入口也应该按照独立的防空地下室一样设置。
3.2.10、3.2.11 为便于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战时联系,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该设置连通口。因为遭炸弹命中是随机的,所以事先无法判定相邻单元中哪个单元先遭命中。因此在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目处,应在防护密闭隔墙的两侧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由于甲、乙两类防空地下室预定防御的武器不同,所以对它们的防护密闭门的抗力要求各有不同。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比较简单,可按0.03MPa的设计压力值设置防护密闭门;而甲类防空地下室就要依据防护单元的抗力大小,而且要注意按照条文的规定设置在隔墙的哪一侧。
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的上下楼层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其防护密闭门设置要看连通口设在了哪一层。如果设置在下层,只要将一道防护密闭门设在上层单元的一侧就可以了。
3.2.15 从战时防护安全的角度考虑,一般以修建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即其顶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面)为宜。但考虑到由于水文地质条件或平时使用的需要,如果在设计和管理中都能满足本条规定的各项要求时,则可以允许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适当高出室外地面。甲类防空地下室如果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在核爆地面冲击波的作用下,有可能造成防空地下室的倾覆。因此在顶板高出室外地面的问题方面,对钢筋混凝土地面建筑作了严格的限制。对高出室外地面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规范仅适用于其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由于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不考虑防核武器,在高出室外地面的问题上,对其上部地面建筑的结构形式未作限制,即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也允许高出室外地面,丽且就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也作了适度地放宽。

3.3 出入口



3.3.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4 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3.3.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 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1) 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2) 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 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2) 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 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
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3.3.3确定。

表3.3.3甲类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倒塌范围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地面建筑结构类型

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44B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

566B

0.5倍建筑高度

5.00m

注:1 表内“建筑高度”系指室外地半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2 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
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 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2) 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

表3.3.5 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m)

工程类别

门洞

通道

楼梯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1.00

2.00

1.50

2.20

1.20

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

0.80

2.00

1.50

2.20

1.00

注:战时备用出入口的门洞最小尺寸可按宽×高=0.70m×1.60m;通道最小尺寸可按1.00m×2.00m。
   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00m;
   3 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表3.3.6 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人防门

工程类别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食品站

二等人员掩蔽所、电站控制室、物资库、区域供水站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电站发电机房

主要口

次要口

防护密闭门

1

1

1

1

密闭门

2

1

1

1

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
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注:人防门系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统称。
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3.3.7)。


1.5-7.png

1.5-8.png

图3.3.7 门前通道尺寸示意
b1-闭锁侧墙宽;b2-铰页侧墙宽;bm-洞口宽;lm-门扇开启最小长度
h1-门槛高度;h2-门楣高度;hm-洞口高

3.3.8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3.3.9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2 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3 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00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00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1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2的规定;
   2 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3.3.10-1和表3.3.10-2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
ζX,其ζX值可按下式计算:

1.5-9.png

   式中:ζX——通道长度修正系数;
         
bT——通道净宽(m)。

表3.3.10-1 核5级直通式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人防门

200

0.1

5.50

9.50

0.2

5.00

7.00

200

1200

0.1

7.00

12.00

0.2

5.00

8.50

1200

0.1

9.00

15.50

0.2

6.50

11.00

表3.3.10-2 有90°拐弯的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钢筋混凝土人防门

钢结构人防门

5

4B

4

5

4B

4

200

0.1

5.00

6.50

8.00

7.00

9.00

12.00

0.2

6.00

7.00

6.00

8.00

10.00

200

1200

0.1

7.00

9.00

8.00

10.00

14.00

0.2

6.00

7.50

6.00

8.00

11.00

1200

0.1

7.50

10.00

9.00

11.00

16.00

0.2

6.50

8.50

7.00

9.00

13.00

:1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糸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1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乙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钢筋混凝土人防门

钢结构人防门

4

4B

566B

4

4B

5

66B

200

0.1

5.00

3.50

8.50

6.00

4.00

0.2

4.00

3.00

7.00

5.00

3.00

200

1200

0.1

6.00

4.00

10.50

7.00

5.00

0.2

4.50

3.00

8.00

5.00

3.00

1200

0.1

7.00

4.50

12.00

8.00

6.00

0.2

5.50

3.50

10.00

6.00

4.00

注:1 内通道长度可按自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间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2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3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3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图3.3.12)。

1.5-10.png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临空墙

表3.3.13 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4B

5

66B

200

0.1

1150

1000

650

0.2

1050

900

550

250

200

1200

0.1

1200

1050

700

0.2

1100

950

600

250

1200

0.1

1250

1100

750

0.2

1150

1000

650

250

注:1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表3.3.14 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钢筋混凝土门

钢结构门

5

4B

4

6

5

4B

4

200

0.1

2.00

3.00

4.00

2.00

4.00

6.00

8.00

0.2

*

2.50

3.00

*

3.00

5.00

6.00

200

1200

0.1

2.50

3.50

5.00

2.50

5.00

7.00

10.00

0.2

2.00

3.00

3.50

2.00

4.00

6.00

7.00

1200

0.1

3.00

4.00

6.00

3.00

6.00

8.00

12.00

0.2

2.50

3.50

4.50

2.50

5.00

7.00

9.00

:1 内通道长度按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2 “※”系指内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4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4B

5

66B

200

0.1

800

600

300

0.2

700

500

250

200

1200

0.1

850

700

350

0.2

750

600

250

1200

0.1

900

750

490

0.2

800

650

350

250

注:1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1.5-11.png

1.5-12.png

图3.3.14 室内出入口有无拐弯示意
1-
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①楼梯间;②密闭通道

3.3.16当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的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1 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
   2 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战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3.3.17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 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3.3.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

表3.3.18-1 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MPa)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5

6

室外出入口

直通式

通道长度≤15m

0.30

0.15

通道长度>15m

0.20

0.10

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竖井式

室内出入口

注:通道长度:直通式出入口按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在平面上的投影长计。
   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表3.3.18-2 甲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MPa)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4B

5

6

6B

室外出入口

直通式、单向式

0.90

0.60

0.30

0.15

0.10

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竖井式

0.60

0.40

室内出入口

3.3.19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3.3.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

表3.3.20 战时出入口的防毒通道、洗消设施和密闭通道

工程类别

医疗救护工程、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一等人员掩蔽所、

生产车间,食品站

二等人员掩蔽所、

电站控制室

物资库、区域供水站

主要口

其他口

主要口

其他口

各出入口

密闭通道

1

1

1

防毒通道

2

1

洗消间

1

简易洗消

1

注:其它口包括战时的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和与非人防地下建筑的连通口等。
3.3.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
   2
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
3.3.22
防毒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中规定的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3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图3.3.22)。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
       2)
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并应满足人员(担架)停留区的要求(停留区大小按本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

1.5-13.png

-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①停留区;②门扇开启范围

3.3.23 洗消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图3.3.23);
   2 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1.5-14.png

图3.3.23 洗消间平面
①第一防毒通道;②第二防毒通道;③脱衣室;④淋浴室;⑤检查穿衣室;
⑥扩散室;⑦室外通道;⑧排风竖井;⑨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普通门
a脱衣室入口;b淋浴室入口;c淋浴室出口;d检查穿衣室出口

3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医疗救护工程:2个;
       2)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400m2 2个;
       400m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m2 3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m2 4个;
       3) 一等人员掩蔽所: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500m2 1个;
       500m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m2 2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m2 3个;
       4) 食品站、生产车间:1~2个;
   4 淋浴器的布置应避免洗消前人员与洗消后人员的足迹交叉;
   5 医疗救护工程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6m2计;其它防空地下室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3m2计。
3.3.24 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
   简易洗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
       2)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图3.3.24-1)。

1.5-15.png

图3.3.24-1 与简易洗消合并设置的防毒通道
①人行道;②简易洗消区;③室外通道;④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

   2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图3.3.24-2)。

1.5-16.png

①防毒通道;②简易洗消间;③扩散室;
④室外通道;⑤排风竖井;⑥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普通门

3.3.25在医疗救护工程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应设置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条文说明

3.3 出入口
3.3.1
战时当城市遭到空袭后,尤其是遭核袭击之后,地面建筑物会遭到严重破坏,以至于倒塌,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极易被堵塞。因此,必须强调出入口的设置数量以及设置室外出入口的必要性。主要出入口是战时空袭后也要使用的出入口,为了尽量避免被堵塞,要求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对于那些在空袭之后需要迅速投入工作的防空地下室,如消防车库、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大型物资库等,更需要确保其战时出入口的可靠性,故规范要求这些工程要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由于它们在空袭后需要立即使用的迫切程度有所不同,所以对其设置的严格程度,提法上有些不同。为了尽量避免一个炸弹同时破坏两个出入口,故要求出入口要设置在不同方向,并尽量保持最大距离。
3.3.2 在高技术常规武器的空袭条件下,一般量大面广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并非是敌人打击的目标,其上部地面建筑完全倒塌的可能性应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与甲类工程相比较,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设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低抗力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各地反映由于有的地下室已经占满了红线,确实没有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条件。鉴于此种特殊情况,对于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规范允许用室内出入口代替室外出入口,但必须满足本条中规定的各项要求。这一做法是迫于上述情况做出的,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而言,并非是十分合理的做法,因此各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对此需从严掌握。
3.3.3 在核爆冲击波作用下的地面建筑物是否倒塌,主要取决于冲击波的超压大小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根据有关资料,位于核5级、核6级及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附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面建筑物,虽然会遭到严重破坏,但其主结构还不会倒塌。由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延性和整体性较好,即使命中一两枚炸弹,整个建筑物也不会彻底倒塌。所以对低抗力防空地下室,虽然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面建筑周围会有相当数量的倒塌物,但为方便设计,在选择室外出入口位置时,本条规定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对砌体结构的地面建筑物,从安全考虑出发,不管是否属抗震型结构均按将会产生倒塌考虑。
3.3.4 核武器爆炸所造成的地面建筑破坏范围很大,因此甲类防空地下室需要重视地面建筑倒塌的影响。作为战时的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在空袭之后也需保证能够正常的出入,因此要求尽可能的将通道的出地面段布置在倒塌范围之外,以免在核袭击之后被倒塌物堵塞。出地面段设在倒塌范围之外时,其口部建筑往往是因为平时使用、管理等需要而建造的。为了不会因口部建筑本身的坍塌,影响通行,从而要求口部建筑采用单层轻型建筑。这样若一旦遭核袭击时,口部建筑容易被冲击波“吹走”,即便未被“吹走”,也能便于清理。在密集的建筑群中,往往很难做到把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之外(或者远离地面建筑)。当出地面段位于倒塌范围之内时,为了保障在空袭后主要出入口不被堵塞,在出地面段的上方应该设有防倒塌棚架。因此规定,平时设有口部建筑的宜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口部建筑的,可在临战时在出地面段上方采用装配式的防倒塌棚架,使出入口战时不会被堵塞。
3.3.5 目前人防工程口部(包括供人员进出和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防护设备特别是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已都有相应的标准和定型尺寸。设计时应考虑在满足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选用标准的、定型的人防门(包括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表3.3.5给出的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是根据战时的基本要求确定的。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出入口的尺寸还需结合平时的使用需要确定。
3.3.7 人防门(包括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为了满足抗爆、密闭等方面的要求,与普通的建筑门有所不同。人防门不是镶嵌在洞口当中的,而是门扇的尺寸大于洞口,门扇与门框墙需要搭接一部分。因此设计中应该注意人防门门前通道的尺寸需满足人防门的安装和启闭的需要。
3.3.8 本条中的战时出入口系指在空袭警报之后,供地面上的待掩蔽人员能够直接进入掩蔽所的各个出入口(简称掩蔽入口)。为保障掩蔽人员能够由地面迅速、安全地进入防空地下室,掩蔽入口不能包括竖井式出入口和连通口(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和与其它人防工程之间的)。为使掩蔽人员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进入室内,(与消防的安全出口相似)掩蔽入口的宽度应该满足一定要求。其实空袭警报之后的人员紧急进入的状态与火灾时人员紧急疏散的状态相类似,只是掩蔽进入的时间比消防疏散的时间长许多。另外考虑到现行《战技要求》把防护单元的规模放大到建筑面积2000m2,使得掩蔽的人数大大增加,从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将百人掩蔽入口宽度确定为0.30m。为了避免人员过于集中,条文规定一樘门的通过人数不超过700人。因此即使门洞宽度大于2.10m,也认为只能通过700人。对于两相邻防护单元的共用通道、共用楼梯的净宽,可按两个掩蔽入口预定的通过人数之和确定,并未要求按两个掩蔽入口净宽之和确定。例如:甲防护单元入口虽然净宽1.0m,但预计此口通过人数250人;乙防护单元入口净宽1.0m,预计此口通过人数200人。因此,合计通过人数450人,需共用通道净宽450×0.01×0.30m=1.35m,此时通道净宽取为1.50m,即已满足要求;否则若按两门门洞宽度之和计算,则需2.00m宽。
3.3.9 人员掩蔽所是战时供人员掩蔽使用的公共场所,使用者男女老少都有,一旦使用,通过出入口的人员众多,非常集中,动作急促。所以,为保证各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迅速地、安全地进入室内,不仅要对出入口的数量、宽度有一定要求,而且还需要对梯段的踏步尺寸、扶手的设置等提出必要的要求。
3.3.10、3.3.12 对室外出入口(包括独立式和附壁式)通道的防护掩盖段长度均规定不得小于5.00m。这是从防炸弹爆炸破坏提出的,是对甲类、乙类防空地下室,对战时有、无人员停留均适用的,也是通道长度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设计中必须满足,而且应该尽量避免采用直通式。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系指符合第3.1.10条规定的工程。
3.3.11 此条中规定的临空墙厚度指的是符合第3.3.10条要求的室外出入口。不满足第3.3.10条要求的室外出入口,不能按此条规定设计。
3.3.11、3.3.13、3.3.15 对于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室内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临空墙厚度可按结构要求确定。
3.3.16 此条的对象是指不满足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本条给出的措施主要是针对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以及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附壁式出入口,对于其临空墙的厚度是在满足抗力要求的条件下提供的辅助办法。
3.3.17 此条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避免常规武器的爆炸破片对防护密闭门的破坏。第1款专指直通式坡道出入口,按其要求只要把通道的中心线适当弯曲或折转,当人员站在通道口的外侧,看不到防护密闭门时,就能够满足“不被(通道口外的)常规武器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要求。
3.3.18 由于常规武器爆炸作用的特点,使得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处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与其通道的形式(即指通道有无90°拐弯)和通道长度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将确定出入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的有关内容,由结构章节转移到建筑的相关章节中(见第3.3.18条)。同时也将确定防护单元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的相关内容,由结构转移到建筑章节中。为了从防常规武器的安全考虑,对通道的最小长度作了规定。由于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防核武器,所以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受通道的长度影响变化不十分明显,但与通道的拐弯有一定的关系。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是以作用在门上的等效静荷载值相等为原则,将常规武器爆炸产生的压力换算成相同效应的核武器爆炸产生的压力给出的。
   常规武器爆炸作用在防护密闭门上的实际压力通常大于表中数值。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建筑设计人员正确选用防护密闭门,同时增强规范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3.3.21 由于原规范对密闭通道没有具体要求,近期发现有的设计,对战时使用的出入口采用了在一道门框墙的两侧各设一道人防门的做法。这一做法只适用于战时封堵的出入口,并不适用于战时使用的出入口。这一做法会使两道人防门之间的空间太小,形不成“气闸室”(即密闭通道)。而密闭通道的“空间作用”对于防空地下室在隔绝防护时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当密闭通道具有足够大的空间时,战时室外的毒剂只有经过“渗透-稀释-再渗透”的过程,才可能进入室内。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空间的稀释作用”。当密闭通道具有足够大的空间时,才可能形成明显的稀释。在隔绝防护时间之内其稀释后毒剂的再渗漏,才会使室内的毒剂含量始终处于非致伤浓度之下。因此对密闭通道提出了具体要求。
3.3.22 防毒通道是具有通风换气功能的密闭通道,为了使防毒通道能够形成不断的向外排风,在设有防毒通道的出入口附近必须设有排风口。排风口应该包括扩散室和竖井(或通向室外的通道)。而且在室外染毒情况下有人员通过时,为了防止毒剂进入室内,通道两端的人防门是不允许同时开启的。但由于原规范对防毒通道缺乏明确的要求,近期发现有的工程设计忽视了功能方面的要求,片面地强调提高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将防毒通道的尺寸确定的过小,以至于通过通道的人员在开启密闭门时,必须同时打开防护密闭门。因此,为了在防护密闭门处于关闭状态条件下,使通道内的人员能够正常地开启密闭门,就需要在密闭门的开启范围之外留出人员的站立位置。
3.3.23 洗消间是用于室外染毒人员在进入室内清洁区之前,进行全身消毒(或清除放射性沾染)的专用房间,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三个房间组成。其中,脱衣室是供染毒人员脱去防护服及各种染毒衣物的房间。为防止毒剂和放射性灰尘的扩散,染毒衣物需集中密闭存放,因此脱衣室应设有贮存染毒衣物的位置。战时脱衣室污染较严重,为了不影响淋浴人员的安全,本条规定在淋浴室入口(即脱衣室与淋浴室之间)设置一道密闭门。淋浴室是通过淋浴彻底清除有害物的房间。房间中不仅设有一定数量的淋浴器,而且设有同等数量的脸盆,尤其是应该特别注意淋浴器、脸盆的设置一定要避免洗前人员与洗后人员的足迹交叉。检查穿衣室是供洗后人员检查和穿衣的房间,检查穿衣室应设有放置检查设备和清洁衣物的位置。淋浴室的出口(即淋浴室与检查穿衣室之间)设普通门。虽然可能有个别洗消人员没能完全清洗干净,将微量毒剂带入检查穿衣室,但将会通过通风系统的不断向外排风,会将毒剂排到室外。因而在不断通风换气的条件下,虽然在淋浴室与检查穿衣室之间只设一道普通门,但也不会污染检查穿衣室。由于脱衣室染毒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其与淋浴室、检查穿衣室之间必须设置密闭隔墙。对于洗消间和两道防毒通道,虽然其各个房间的染毒浓度不同,但均属染毒区。为此要求其墙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滑,以利于清洗,而且应该设置地漏。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是按照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给出的。
3.3.24 本次规范修订已将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放大到2000m2。目前最大的防护单元大致可以掩蔽1500人左右,其滤毒风量至少要3000m3/h。即使按一个掩蔽300人的(二等人员掩蔽所)防护单元计算,其滤毒新风量应不小于600m3/h。如果按防毒通道净高2.50m,换气次数1≥40次/h计算,只要防毒通道面积≤6m2即可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所以本条中“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的提法是容易做到的。合并设置的做法更符合战时简易洗消的作业流程,而且也简化了口部设计,方便了施工。
   关于简易洗消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的具体要求:①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的宽度为1.30m,可以满足两个人的通行。②“宽度不小于0.60m”是在简易洗消区中放置洗消设施(如桌子、柜子、水桶等)的基本宽度要求,“面积不小于2.0m2”是放置洗消设施的最小的面积要求。
3.3.26 电梯主要是为平时服务的,由于战时的供电不能保证,而且在空袭中电梯也容易遭到破坏,故防空地下室战时不考虑使用电梯。如因平时使用需要,地面建筑的电梯直通地下室时,为确保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安全,故要求电梯间应设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区之外。

3.4 通风口、水电口



3.4.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00m。
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战时要求不间断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3.4.7和图A.0.2)。进、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等消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的规定确定。
3.4.4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防护做法(图3.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集气室+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3.4.4b)。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确定。
3.4.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图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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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4 进、排风口防护做法
1-
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普通门*;4-通风管;
①通风竖井;②密闭通道;③集气室;④室内

   注:当为平战两用的通风口时,普通门*应采用防火门,其开启方向需适应进、排风的需要。
3.4.6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3.4.6)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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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5 设在室内出入口的进风口防堵塞措施
①楼梯间;②密闭通道;③扩散室;
1-
活门墙;2-防爆波活门;3-防堵铁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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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6 悬板活门嵌入墙内深度示意
1-
设置悬板活门的临空墙;2-悬板活门

3.4.7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可根据施工要求确定。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散室室内横截面净面积(净宽
bs与净高hs之积)不宜小于9倍悬板活门的通风面积。当有困难时,横截面净面积不得小于7倍悬板活门的通风面积;
       2) 扩散室室内净宽与净高之比(
bs/hs)不宜小于0.4,且不宜大于2.5;
       3) 扩散室室内净长
ls宜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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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lsbshs——分别为扩散室的室内净长,净宽,净高。
   2 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a);
       2) 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b);
   3 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4 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确定。
3.4.8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扩散箱宜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mm,并应满足预定的抗力要求和密闭要求。扩散箱的箱体应设有泄水孔。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常用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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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7 扩散室的风管位置

1-悬板活门;2-通风管;①通风竖井;②扩散室;③室内

3.4.9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图3.4.9),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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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9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布置
1-
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
①密闭通道;②滤毒室;③进风机室;④扩散室;
⑤进风竖井;⑥出入口通道;⑦室内清洁区

   注:“直通地面”系指可由主要出入口、次要出入口或备用出入口通往地面
3.4.10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0.60m;容积不宜小于0.50m3
3.4.11 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条文说明

3.4 通风口、水电口
3.4.1
从各地工程实践可以证明,如果平时进风口放在出入口通道中(或楼梯间)时,容易形成通风短路,室内的新风量不易保证。实践经验还说明,在南方地区的夏季通风会使出入口通道产生结露,而在北方地区的冬季通风会使出入口通道(或楼梯间)的温度明显降低。目前所建的防空地下室已经比较重视平时的开发利用,往往其平时的通风量与战时的通风量相差较大,有的通风方式也有所不同,故平时进风口宜单独设置。另外,从各地使用情况看,平时排风口若与出入口结合设置,会严重影响出入口通道的空气质量。在战时通风中,由于清洁通风的时间最长,在室外未染毒的情况下,人员进出频繁,若门扇经常开启,室内新风量也不容易保证。所以不论是平时通风口,还是战时通风口,本条均提出“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战时有大量的人员休息或工作,因此要求不间断通风,所以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一般都处于开启状态。为了防止核爆炸(或常规武器爆炸)冲击波的破坏作用,均应采用消波设施。
3.4.4 人防物资库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以掩蔽物资、装备为主的工程,有的室内有少量值班人员,有的室内无人。因此此种工程在空袭时可暂停通风。其进风口、排风口可在空袭前采用关闭防护密闭门的防护措施。由于人防物资库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的防毒要求不同,所以设置的门的数量不同。
3.4.5 在室外染毒的情况下,洗消间、简易洗消间和防毒通道等都要求能够通风换气,并把污染空气排至室外。因而要求洗消间、简易洗消间和防毒通道要结合排风口设置。又因为洗消间,简易洗消间和防毒通道等应设在战时主要出入口,所以排风口要设在作为战时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此时最好是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如确实没有条件,二等人员掩蔽所的战时进风口也可以设在室内出入口。正如第3.3.3条说明所述,在核5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的附近,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抗震型砖混结构的上部建筑,其主结构一般不会完全倒塌,因此设在室内出入口的进风口还不至于完全被堵塞。但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只要进风口设在室内,就应采取相应的防堵塞措施。
3.4.6 要求悬板活门嵌入墙内,是根据悬板活门的工作性能决定的。悬板活门是依靠冲击波的能量在短暂时间内自动关闭的设备。为了保证在冲击波到达时能使悬板活门迅速地关闭,从而要求悬板活门必须嵌入墙内,并应满足嵌入深度的要求。
3.4.7 为了方便设计人员的使用,按照本规范附录F的有关规定,经过大量计算和综合工作,规范附录A给出了可供直接选用的表格。但需说明原规范中规定的消波系统的允许余压值,是按照设备的允许余压确定的,并没有考虑室内人员能够承受的压力大小。在《核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与防护》(1976年国防科委)一书第44页的冲击波损伤中写明:“冲击波超压为0.02~0.03MPa时,会造成人员的轻度冲击伤,其中听器损伤(鼓膜破裂、穿孔)和体表擦伤,但不会影响战斗力;冲击波超压为0.03~0.06MPa时,会造成人员的中度冲击伤,其中明显听器损伤(听骨骨折、鼓室出血),肺轻度出血、水肿,脑振荡,软组织挫伤和单纯脱臼等,会明显影响战斗力”。另外在《核袭击民防手册》(1982年原子能出版社)一书的第29页写到“虽然鼓膜穿孔需要0.140MPa,但是在0.035MPa那样低的超压下也有过耳膜破坏的记录”。由此可见,按照低标准要求,超压0.03MPa是人员能够承受的明显界限。如果超过0.03MPa会给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于是人员的允许余压一般都小于设备的允许余压(如排风口和无滤毒通风的进风口按0.05MPa)。因此只考虑设备的允许余压,不考虑人员的允许余压是不妥当的。此次修订(附录E消波系统)的条文规定消波系统的允许余压值,不论进风口,还是排风口均按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有、无人员确定。并规定室内有人员的(如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各通风口的扩散室允许余压均按0.03Mpa;室内没有人员的(如电站发电机房)防空地下室各通风口的扩散室允许余压均按0.05Mpa。
3.4.8 在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为简化口部设计,节省空间,方便施工,降低造价,又能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本条规定用钢板制作的扩散箱代替钢筋混凝土的扩散室。扩散箱的大小是根据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确定的。经过模爆试验和技术鉴定确认,钢制扩散箱是有效的、可靠的。为了方便平时使用,本条规定可以预留扩散箱位置,临战时再行安装。
3.4.9 战时因更换过滤吸收器,滤毒室可能染毒,所以滤毒室应该设在染毒区。为在更换过滤吸收器时不影响清洁区,而且方便操作人员进出,故要求滤毒室的门要设在既能通往地面,又能通往室内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并应注意到:滤毒室应邻近进风口;滤毒室宜分别与扩散室、进风机室相邻。同样为了方便操作,进风机室应该设在清洁区。
3.4.10 在遭到化学袭击的一段时间过后,当室外染毒的浓度下降到允许浓度后,为了对主要出入口和进风口进行洗消,本条规定在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以及进风口竖井内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以便用来汇集洗消的污水。集水坑可按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施(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排水的标准设计。当因平时的需要口部已经设有集水坑时,战时可不再设置。

3.5 辅助房间



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1.00~1.40m2确定。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
   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
   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3.5.3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
3.5.4 开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3.5.5 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
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10~12m2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8~10m2确定。
3.5.7 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


条文说明

3.5 辅助房间
3.5.1
由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战时用水,一般靠内部贮水(不设内部水源),而且战时一般也没有可靠的电源。按规定内部贮水只考虑饮用水和少量生活用水,不包括厕所用水。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两类工程宜设干厕。所以即使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掩蔽人数或战时使用人数留出战时所需干厕(便桶)的位置。同时还应注意到,战时因人员较多,所需的便桶数量较平时的厕所蹲位数一般要多的情况。厕所位置靠近排风系统末端处,有利于厕所污秽气体的排除,以免使其外溢而影响室内空气清洁。一般来说,厕所蹲位多于三个时宜设前室或由盥洗室穿入。

3.6 柴油电站



3.6.1 柴油电站的位置,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用途和发电机组的容量等条件综合确定。柴油电站宜独立设置,并与主体连通。柴油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远离安静房间。
3.6.2 固定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当内部电站的控制室与主体相连通时,可不单独设休息室和厕所。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2 发电机房的进、排风机室、储油间和贮水间等宜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确定;
   3 固定电站设计应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在安装、检修时的吊装措施;
   4 当发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吊装孔。
3.6.3 移动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为染毒区。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2 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发电机房宜设置进风机和排风机的位置;
   3 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3.6.4 发电机房的机组运输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0.30m。发电机房通往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3.6.5 移动电站设置在人防汽车库内时,可不专设发电机房,但应有独立的进风、排风、排烟系统和扩散室。
3.6.6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
   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3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条文说明

3.6 柴油电站
3.6.3
移动电站采用的是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一般是在临战时才安装。所以移动电站应该设有一个能通往室外地面的机组运输口,此条只规定应设有“通至”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因此当设“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有困难时,可以由室内口运输柴油发电机组。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3.7.1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仅适用于符合本规范第3.1.9条规定的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采用,并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 平战转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2节的有关规定;
   3 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4 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3.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3.7.3 对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以及平时通风管穿墙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并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其净宽之和不宜大于应建防护单元隔墙总长度的1/2。
3.7.4 因平时使用的需要,在防空地下室顶板上或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的防护密闭楼板上开设的采光窗、平时风管穿板孔和设备吊装口,其净宽不宜大于3.00m,净长不宜大于6.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合计不宜超过2个。在顶板上或在防护密闭楼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在顶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在防护密闭楼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专供平时使用的楼梯、自动扶梯以及净宽大于3m的穿板孔,宜将其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3.7.5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其临战时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并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
3.7.6 大型设备安装口的设置及其封堵措施,应满足防空地下室的战时防护要求。若大型设备需在临战时安装,该设备安装口的封堵措施,应符合本节中相关的要求。
3.7.7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的临战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
3.7.8 根据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通风采光窗,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相关规定。通风采光窗的窗孔尺寸,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类型、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建筑物四周的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承受战时动荷载的墙面,其窗孔的宽度不宜大于墙面宽度(指轴线之间距离)的1/3。窗井应采取相应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等措施。
3.7.9 通风采光窗的临战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其临战时的封堵方式,设置窗井的可采用全填土式或半填土式;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可采用挡板式(图3.7.9)。

1.5-24.png

图3.7.9通风采光窗战时封堵
1-
防护挡窗板;2-临战时填土;3-防护墙;4-防护盖板;5-临战时砌砖封堵

条文说明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3.7.3
本条是依据现行《战技要求》的有关规定,并参照《转换设计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在防护密闭隔墙上开设平时通行口的问题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3.7.4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依据现行《战技要求》的有关规定,并参照《转换设计标准》中的规定,对由于平时需要在防护密闭楼板上开洞的问题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3.7.5 在《转换设计标准》中对平时出入口的设置数量作了严格的限制。我们认为首先应该严格区分封堵方法,然后对不同的封堵方法作不同的限制。如对平时出入口采用预制构件进行封堵的做法,将会给临战时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应该严格控制。但是,对平时出入口采用以防护密闭门为主进行封堵的做法,却不必作过于苛刻的限制。因为以防护密闭门为主进行封堵的做法,战时的防护容易落实,也不会给临战时造成太大的工作量。而在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情况往往十分复杂,由于消防的疏散距离等方面的要求,有时平时出入口的数量很难限制在2个以下。因此本条对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设置从严,而对以防护密闭门为主封堵的平时出入口采取从宽的规定。

3.8 防水



3.8.1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做好室外地面的排水处理,避免在上部地面建筑周围积水。
3.8.2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3.8.3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条文说明

3.8 防水
3.8.3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的防水一般是容易忽视的。为保证防空地下室的整体密闭性能,防空地下室顶板的防水十分重要。

3.9 内部装修



3.9.1 防空地下室的装修设计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功能需要,并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在灯光、色彩、饰面材料的处理上应有利于改善地下空间的环境条件。
3.9.2 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9.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3.9.4 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
3.9.5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条文说明

3.9 内部装修
3.9.3
在冲击波作用下会引起防空地下室顶板的强烈振动,为了避免因振动使抹灰层脱落而砸伤室内人员,故本条规定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龙骨应该固定牢固,饰面板应采用便于拆卸的,以便于临战时拆除吊顶饰面板。

4 结构


4.1 一般规定
4.2 材料
4.3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4 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5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
4.6 结构动力计算
4.7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4.8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常用结构等效静荷载
4.9 荷载组合
4.10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4.11 构造规定
4.12 平战转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4.1.2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4.1.3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4.1.4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4.1.5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其动力分析均可采用等效静荷载法。
4.1.6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
4.1.7 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转换设计时,应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1.8 防空地下室结构除按本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与普通地下室相比,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主要特点是要考虑战时规定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均属于偶然性荷载,具有量值大、作用时间短且不断衰减等特点。暴露于空气中的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如高出地面不覆土的外墙、不覆土的顶板、口部防护密闭门及门框墙、临空墙等部位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的作用。其它埋入土中的围护结构构件,如有覆土顶板、土中外墙及底板等,则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的作用。此外,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柱等构件则间接承受围护结构及上部结构动荷载作用。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布置,必须考虑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承重结构,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相互对应,以使地面建筑物的荷载通过防空地下室的承重结构直接传递到地基上。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选型包括结构类别和结构体系的选择。结构类别一般可分为砌体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两种。当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较低且地下水位也较低时,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常采用梁板结构、板柱结构以及箱型结构等,当柱网尺寸较大时,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盖结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
   目前在防空地下室中采用的预制装配整体式构件有叠合板、钢管混凝土柱及螺旋筋套管混凝土柱等。其它预制装配式构件,如有充分试验依据,也可逐步用于防空地下室。
4.1.2 设计使用年限是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重要依据。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的时期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建筑物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防空地下室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除了满足平时使用功能要求外,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满足“能够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的战时防护功能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满足“能够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的战时防护功能要求。
4.1.3 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将人民防空工程按可能受到的空袭威胁划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工程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乙类工程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袭击。根据上述要求,本条提出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另外,无论是常规武器,还是核武器,设计时均只考虑一次作用。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取其中最不利情况进行设计计算,不需叠加。
4.1.4 本条是在确定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考虑到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作用的荷载值不同、破坏形态不同以及安全储备不同等因素,为防止由于存在个别薄弱环节致使整个结构抗力明显降低而提出的一条重要设计原则。所谓抗力相协调即在规定的动荷载作用下,保证结构各部位(如出入口和主体结构)都能正常地工作。
4.1.5 本条规定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动力分析一般采用等效静荷载法,是从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所需精度及尽可能简化设计考虑。
   由于在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振型与相应静荷载作用下挠曲线很相近,且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的破坏规律与相应静荷载作用下破坏规律基本一致,所以在动力分析时,可将结构构件简化为单自由度体系。运用结构动力学中对单自由度集中质量等效体系分析的结果,可获得相应的动力系数,用动力系数乘以动荷载峰值得到等效静荷载。等效静荷载法规定结构构件在等效静荷载作用下的各项内力(如弯矩、剪力、轴力)就是动荷载作用下相应内力最大值,这样即可把动荷载视为静荷载。由于等效静荷载法可以利用各种现成图表,按照结构静力分析计算的模式来代替动力分析,所以给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带来很大方便。
   试验结果与理论分析表明,对于一般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动力分析中采用等效静荷载法除了剪力(支座反力)误差相对较大外,不会造成设计上明显不合理,因而是能够保证战时防护功能要求的。对于特殊结构也可按有限自由度体系采用结构动力学方法,直接求出结构内力。
4.1.6 本条是针对动荷载特点,以及人防工程在遭受袭击后的使用要求提出的。
   在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变形极限,本规范第4.6.2条规定用允许延性比控制。由于在确定各种结构构件允许延性比时,已考虑了对变形的限制和防护密闭要求,因而在结构计算中不必再单独进行结构变形和裂缝开展的验算。
   由于在试验中,不论整体基础还是独立基础,均未发现其地基有剪切或滑动破坏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可不验算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但对自防空地下室引出的各种刚性管道,应采取能适应由于地基瞬间变形引起结构位移的措施,如采用柔性接头。
4.1.7 由于防空地下室平时与战时的使用要求有时会出现矛盾,因此设计中如何既能满足战时要求又能满足平时要求,常会遇到困难。为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本条提出可采用“平战转换设计”这一设计方法。其基本思路是:在设计中对防空地下室的某些部位(如专供平时使用的较大出入口),可以根据平时使用需要进行设计,但与此同时,设计中也考虑了满足战时防护要求所必需的平战转换措施(包括转换的部位,如何适应转换后结构支承条件的变化及如何在规定的转换时间内实施全部转换工作的具体措施)。通过这种设计,防空地下室既能充分地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又能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各项防护要求。但这种做法只能在抗力级别较低,防空地下室平时往往作为公共设施的情况下使用,故在本条规定中提出限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采用。
4.1.8 多层或高层地面建筑的防空地下室结构,是整个建筑结构体系的一部分,其结构设计既要满足平时使用的结构要求,又要满足战时作为规定设防类别和级别的防护结构要求,即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应同时满足平时和战时二种不同荷载效应组合的要求。因此,规定在设计中应取其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4.1.2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4.1.3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4.1.4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4.1.5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其动力分析均可采用等效静荷载法。
4.1.6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
4.1.7 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转换设计时,应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1.8 防空地下室结构除按本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与普通地下室相比,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主要特点是要考虑战时规定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均属于偶然性荷载,具有量值大、作用时间短且不断衰减等特点。暴露于空气中的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如高出地面不覆土的外墙、不覆土的顶板、口部防护密闭门及门框墙、临空墙等部位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的作用。其它埋入土中的围护结构构件,如有覆土顶板、土中外墙及底板等,则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的作用。此外,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柱等构件则间接承受围护结构及上部结构动荷载作用。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布置,必须考虑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承重结构,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相互对应,以使地面建筑物的荷载通过防空地下室的承重结构直接传递到地基上。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选型包括结构类别和结构体系的选择。结构类别一般可分为砌体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两种。当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较低且地下水位也较低时,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常采用梁板结构、板柱结构以及箱型结构等,当柱网尺寸较大时,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盖结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
   目前在防空地下室中采用的预制装配整体式构件有叠合板、钢管混凝土柱及螺旋筋套管混凝土柱等。其它预制装配式构件,如有充分试验依据,也可逐步用于防空地下室。
4.1.2 设计使用年限是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重要依据。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的时期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建筑物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防空地下室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除了满足平时使用功能要求外,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满足“能够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的战时防护功能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满足“能够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的战时防护功能要求。
4.1.3 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将人民防空工程按可能受到的空袭威胁划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工程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乙类工程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袭击。根据上述要求,本条提出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另外,无论是常规武器,还是核武器,设计时均只考虑一次作用。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取其中最不利情况进行设计计算,不需叠加。
4.1.4 本条是在确定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考虑到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作用的荷载值不同、破坏形态不同以及安全储备不同等因素,为防止由于存在个别薄弱环节致使整个结构抗力明显降低而提出的一条重要设计原则。所谓抗力相协调即在规定的动荷载作用下,保证结构各部位(如出入口和主体结构)都能正常地工作。
4.1.5 本条规定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动力分析一般采用等效静荷载法,是从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所需精度及尽可能简化设计考虑。
   由于在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振型与相应静荷载作用下挠曲线很相近,且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的破坏规律与相应静荷载作用下破坏规律基本一致,所以在动力分析时,可将结构构件简化为单自由度体系。运用结构动力学中对单自由度集中质量等效体系分析的结果,可获得相应的动力系数,用动力系数乘以动荷载峰值得到等效静荷载。等效静荷载法规定结构构件在等效静荷载作用下的各项内力(如弯矩、剪力、轴力)就是动荷载作用下相应内力最大值,这样即可把动荷载视为静荷载。由于等效静荷载法可以利用各种现成图表,按照结构静力分析计算的模式来代替动力分析,所以给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带来很大方便。
   试验结果与理论分析表明,对于一般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动力分析中采用等效静荷载法除了剪力(支座反力)误差相对较大外,不会造成设计上明显不合理,因而是能够保证战时防护功能要求的。对于特殊结构也可按有限自由度体系采用结构动力学方法,直接求出结构内力。
4.1.6 本条是针对动荷载特点,以及人防工程在遭受袭击后的使用要求提出的。
   在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变形极限,本规范第4.6.2条规定用允许延性比控制。由于在确定各种结构构件允许延性比时,已考虑了对变形的限制和防护密闭要求,因而在结构计算中不必再单独进行结构变形和裂缝开展的验算。
   由于在试验中,不论整体基础还是独立基础,均未发现其地基有剪切或滑动破坏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可不验算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但对自防空地下室引出的各种刚性管道,应采取能适应由于地基瞬间变形引起结构位移的措施,如采用柔性接头。
4.1.7 由于防空地下室平时与战时的使用要求有时会出现矛盾,因此设计中如何既能满足战时要求又能满足平时要求,常会遇到困难。为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本条提出可采用“平战转换设计”这一设计方法。其基本思路是:在设计中对防空地下室的某些部位(如专供平时使用的较大出入口),可以根据平时使用需要进行设计,但与此同时,设计中也考虑了满足战时防护要求所必需的平战转换措施(包括转换的部位,如何适应转换后结构支承条件的变化及如何在规定的转换时间内实施全部转换工作的具体措施)。通过这种设计,防空地下室既能充分地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又能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各项防护要求。但这种做法只能在抗力级别较低,防空地下室平时往往作为公共设施的情况下使用,故在本条规定中提出限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采用。
4.1.8 多层或高层地面建筑的防空地下室结构,是整个建筑结构体系的一部分,其结构设计既要满足平时使用的结构要求,又要满足战时作为规定设防类别和级别的防护结构要求,即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应同时满足平时和战时二种不同荷载效应组合的要求。因此,规定在设计中应取其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4.2 材料


4.2.1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材料选用,应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下水位以下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不宜采用砖砌体。当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各种材料均应采取防侵蚀措施。
4.2.2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4.2.3 在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15-25.png

   式中 f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N/mm2);
         
f——静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N/mm2);
         
γ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可按表4.2.3的规定采用。

表4.2.3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γd

材料种类

综合调整系数γd

热轧钢筋

(钢材)

HPB235

Q235钢)

1.50

HRB335

Q345钢)

1.35

HRB400

Q390钢)

1.20

(1.25)

RRB400

Q420钢)

1.20

混凝土

C55及以下

1.50

C60~C280

1.40

 

料石

1.20

混凝土砌块

1.30

普通粘土砖

1.20

注:1 表中同一种材料或砌体的强度综合调整系数,可适用于受拉、受压、受剪和受扭等不同受力状态;
       2 对于采用蒸气养护或掺入早强剂的混凝土,其强度综合调整系数应乘以0.90折减系数。
4.2.4 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混凝土和砌体的弹性模量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1.2倍;钢材的弹性模量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数值。
4.2.5 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各种材料的泊松比均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数值。


条文说明

4.2 材料
4.2.1
防空地下室结构材料应根据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和当地条件,采用坚固耐久、耐腐蚀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条提出在地下水位以下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不宜采用砖砌体,是考虑到砖外墙长期在地下水位以下或有盐碱腐蚀的土中会造成表面剥落,腐蚀较快,不能保持应有的强度。但从调查中确也发现,在同样条件下,有少量工程由于材料及施工质量较好等原因,经过数十年时间考验至今仍然完好。因此在有可靠技术措施条件下,为降低造价外墙采用砖砌体也非绝对不可。但在一般情况下,为确保工程质量,还是尽可能不用砖砌体作外墙为好。
4.2.2 对防空地下室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来说,处于屈服后开裂状态仍属正常的工作状态,这点与静力作用下结构构件所处的状态有很大不同。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伸长率低,塑性变形能力差,延性不好,故本条规定不得采用。
4.2.3 表4.2.3给出的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是考虑了普通工业与民用建筑规范中材料分项系数、材料在快速加载作用下的动力强度提高系数和对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进行可靠度分析后综合确定的,故称为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本规范在确定材料动力强度提高系数时,取与结构构件达到最大弹性变形时间为50ms时对应的一组材料动力强度提高系数。
   同一材料在不同受力状态下可取同一材料强度提高系数。试验表明:在快速变形下,受压钢筋强度提高系数与受拉钢筋相一致。混凝土受拉强度提高系数虽然比受压时大,但考虑龄期影响,混凝土后期受拉强度比受压强度提高的要少,二者综合考虑,混凝土受拉、受压可取同一材料强度提高系数。钢筋混凝土构件受弯时材料强度的提高,可看成混凝土受压和钢筋受拉强度的提高;受剪时材料强度的提高,可看成混凝土受拉或受压强度的提高。砌体材料因缺乏完整试验资料,近似参考砖砌体受压强度提高系数取值。钢材的材料强度提高系数是参照钢筋的材料强度提高系数给出。
   由于混凝土强度提高系数中考虑了龄期效应的因素,其提高系数为1.2~1.3,故对不应考虑后期强度提高的混凝土如蒸气养护或掺入早强剂的混凝土应乘以0.9拆减系数。
   根据对钢筋、混凝土及砖砌体的试验,材料或构件初始静应力即使高达屈服强度的65%~70%,也不影响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动力强度提高的比值,因此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材料动力强度提高系数可取同一数值。
4.2.4 试验证明,动荷载作用下钢筋弹性模量与静荷载作用下相同;混凝土和砌体弹性模量是静荷载作用下的1.2倍。

4.3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3.1 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作用应按非直接命中的地面爆炸计算,且按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的整体破坏效应进行设计。设计中采取的常规武器等效TNT装药量、爆心至主体结构外墙外侧的水平距离以及爆心至口部的水平距离,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取值。
4.3.2 在结构计算中,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波形可取按等冲量简化的无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4.3.2)。

1.15-26.png

Pcm——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N/mm2),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t0——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s),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4.3.3 在结构计算中,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在土中产生的压缩波波形可取按等冲量简化的有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4.3.3)。

1.15-27.png

Pch——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感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N/mm2),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σ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直接产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N/mm2),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tr——土中压缩波的升压时间(s),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td——土中压缩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s),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4.3.4 在结构顶板及室内出入口结构构件计算中,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考虑上部建筑对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将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乘以0.8的折减系数。
   1 上部建筑层数不少于二层,其底层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或砌体承重墙,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2 上部为单层建筑,其承重外墙使用的材料和开孔比例符合上款规定,且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3.5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时,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上的动荷载可按均布动荷载进行动力分析。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的动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条文说明

4.3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3.1
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5、6级的防空地下室按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地面爆炸作用设计。由于常规武器爆心距防空地下室外墙及出入口有一定的距离,其爆炸对防空地下室结构主要产生整体破坏效应。因此,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作用应按防常规武器的整体破坏效应进行设计,可不考虑常规武器的局部破坏作用。
4.3.2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与核武器爆炸空气冲击波相比,其正相作用时间较短,一般仅数毫秒或数十毫秒,往往小于结构发生最大动变位所需的时间,且其升压时间极短。因此在结构计算时,可按等冲量原则将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波形简化为突加三角形,以方便进行结构动力分析。
4.3.3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在土中产生的压缩波在向地下传播时,随着传播距离的增加,陡峭的波阵面逐渐变成有一定升压时间的压力波,其作用时间也不断加大。因此,为便于计算,可将土中压缩波波形按等冲量原则简化为有升压时间的三角形。
4.3.4 对于防空地下室,由于上部建筑的存在,地面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需穿过上部建筑的外墙、门窗洞口作用到防空地下室顶板和室内出入口。在空气冲击波传播过程中,上部建筑外墙、门窗洞口对空气冲击波产生一定的削弱作用。故当符合条文中规定的条件时,可考虑上部建筑对作用在防空地下室顶板和室内出入口荷载的影响,将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乘以0.8的折减系数。
4.3.5 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动力分析采用等效静荷载法既保证了一定的设计精度,又简化了设计。一般来说,常规武器爆炸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上的动荷载是不均匀的,而若采用等效静荷载法,必须是一均布荷载。因此,必须对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上的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进行均布化处理,具体的均布化处理和动荷载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

4.4 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4.1 在结构计算中,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取在最大压力处按切线或按等冲量简化的无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4.4.1)。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采用的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简称地面超压)△Pm,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取值。地面空气冲击波的其它主要设计参数可按表4.4.1采用。

1.15-28.png

   Pm——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N/mm2);
   
t1——地面空气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s);
   
t2——地面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s)。

表4.4.1 地面空气冲击波主要设计参数

防核武器

抗力级别

按切线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t1s

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t2s

负压值

kN/m2

动压值

kN/m2

6B

0.90

1.26

0.300Pm

0.10Pm

6

0.70

1.04

0.200Pm

0.16Pm

5

0.49

0.78

0.110Pm

0.30Pm

4B

0.31

0.52

0.055Pm

0.55Pm

4

0.17

0.38

0.040Pm

0.74Pm

4.4.2 在结构计算中,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波形可取简化为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图4.4.2)。

1.15-29.png


   Ph——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kN/m2);
   
t0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s)。
4.4.3 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h及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t0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15-30.png

   式中 Ph——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的最大压力(kN/m2),当土的计算深度小于或等于1.5m时,Ph可近似取△Pms
       
t0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s);
         
h——土的计算深度(m),计算顶板时,取顶板的覆土厚度;计算外墙时,取防空地下室结构土中外墙中点至室外地面的深度;
         
v0——土的起始压力波速(m/s),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4.4.3-1、表4.4.3-2采用;
         
γc——波速比,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4.4.3-1、表4.4.3-2注2~4采用;
         
v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m/s);
         
δ——土的应变恢复比,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4.4.3-1、表4.4.3-2注2~4采用;
         
t2——地面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s),可按表4.4.1采用;
         △
Pms——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kN/m2),当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时,取地面超压值△Pm;当考虑上部建筑影响时,计算结构顶板荷载应按本规范第4.4.4条~第4.4.6条的规定采用,计算结构外墙荷载应按本规范第4.4.7条的规定采用。

表4.4.3-1 非饱和土v0γcδ

土的类别

起初压力波速

v0m /s

波速比

γc

应变恢复比

δ

碎石土

卵石、碎石

300~500

1.2~1.5

0.9

圆砾、角砾

250~350

1.2~1.5

0.9

砂土

砾砂

350~450

1.2~1.5

0.9

粗砂

350~450

1.2~1.5

0.8

中砂

300~400

1.5

0.5

细砂

250~350

2.0

0.4

粉砂

200~300

2.0

0.3

粉土

200~300

2.0~2.5

0.2

粘性土(粉质粘土、粘土)

坚硬、硬塑

400~500

2.0~2.5

0.1

可塑

300~400

2.0~2.5

0.1

软塑、流塑

150~250

2.0~2.5

0.1

老粘性土

300~400

1.5~2.0

0.3

红粘土

150~250

2.0~2.5

0.2

湿陷性黄土

200~300

2.0~3.0

0.1

淤泥质土

120~150

2.0

0.1

注:1 粘性土坚硬、硬塑状态v0取大值,软塑、流塑状态取小值;
       2 抗力级别4级时,粘性土
γc取大值;
       3 碎石土、砂土土体密实时,
v0取大值,γc取小值。

表4.4.3-2 饱和土起始压力波速v0

含气量α1(%)

4

1

0.1

0.05

0.01

0.005

0.001

起初压力波速v0m /s

150

200

370

640

910

1200

1500

注:1 α1为饱和土的含气量,可根据饱和度Sv、孔隙比e,按式α1e(1Sv)/(1+e)计算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取α1=1%;
       2 地面超压△
Pm(N/mm2)≤16α1时,γc取1.5,v0取表中值,δ同非饱和土;
       3 △
Pm(N/mm2)≥20α1时,v0取1500(m/s),γc取1.0,δ取1.0;
       4 16
α1<△Pm(N/mm2)<20α1时,v0γcδ取线性内插值。
4.4.4 在计算结构顶板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时,对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考虑上部建筑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
   1 上部建筑层数不少于二层,其底层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或砌体承重墙,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2 上部为单层建筑,其承重外墙使用的材料和开孔比例符合上款规定,且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4.5 对符合本规范第4.4.4条规定的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作用在其上部建筑底层地面的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采用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图4.4.2),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可取△
Pm,升压时间可取0.025s。
4.4.6 对符合本规范第4.4.4条规定的核5级防空地下室,作用在其上部建筑底层地面的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采用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图4.4.2),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可取0.95△
Pm,升压时间可取0.025s。
4.4.7 在计算土中外墙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时,对核4B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承重墙,或对上部建筑为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的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均应考虑上部建筑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值的影响,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
Pms应按表4.4.7的规定采用。

表4.4.7 土中外墙计算中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采用的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Pms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PmkN/m2

6B

1.10Pm

6

1.10Pm

5

1.20Pm

4B

1.25Pm

条文说明


4.4 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4.1
为便于利用现成图表和公式进行动力分析,通常需要将荷载曲线简化成线性衰减等效波形。所谓等效,主要是保证将实际荷载曲线简化为线性衰减波形后能产生相等的最大位移。对于一次作用的脉冲荷载,只需对达到最大位移时间前那段荷载曲线作出简化,而在此以后的曲线变化并不重要。由于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核武器爆炸冲击波荷载作用下,其最大变位往往发生在超压时程曲线早期,因此按与曲线面积大体相等,且形状也尽可能接近的原则,经推导简化后得出在峰值压力处按切线简化的三角形波形。
   地面空气冲击波参数与核武器当量和爆炸高度有关。本次修订由于核武器当量和比例爆高作了适当调整,表4.4.1中设计参数与原规范有所差别。
4.4.2 土中压缩波可简化为有升压时间平台形荷载,是因为土中压缩波作用时间往往比结构达到最大变位时间长十几倍到几十倍,所以简化成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荷载后,其误差尚在允许范围内,且可明显简化计算。
4.4.3 由于岩土仅在很低压力下才呈弹性,加之塑性波速与众多因素有关而难以准确确定,因此在土性参数计算中采用起始压力波速和峰值压力波速。其值系先通过土性试验作出土侧限应力一应变关系曲线,然后经计算确定自由场压缩波传播规律,最后综合考虑升压过程中应力起跳时间和峰值压力到达时间以及深度等因素后确定。
   通过计算比较,当
h≤1.5m时峰值压力仅衰减2%左右,因此当h≤1.5m时,可不考虑峰值压力的衰减。
4.4.4 关于墙体材料,按相当于一般砖砌体的强度作为考虑对冲击波波形影响的条件。故对采用石棉板、矿碴板等轻质材料的墙体以不考虑其对冲击波的影响为宜;对预制混凝土大板的墙体,一般可视同砖墙,可考虑其对冲击波波形的影响。对核4级和核4B级防空地下室,由于缺乏试验资料,暂不考虑上部建筑对冲击波波形的影响。
4.4.7 根据国外资料,对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承重墙结构,当地面超压为0.2N/mm2以上时才倒塌;对抗震的砌体结构(包括框架结构中填充墙),当地面超压为0.07N/mm2左右才倒塌。考虑到在预定冲击波地面超压作用下,上部建筑物不倒塌,或不立即倒塌,必然会使冲击波产生反射、环流等效应,因此对防空地下室迎爆面的土中外墙动荷载将有所影响。由于这方面试验资料不足,本条在参考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于上述条件下的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压力予以适当提高。

4.5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


4.5.1 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结构上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可按同时均匀作用在结构各部位进行受力分析(图4.5.1a)。
   当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时,尚应验算地面空气冲击波对高出地面外墙的单向作用(图4.5.1b)。

1.15-31.png


4.5.2防空地下室结构顶板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最大压力Pc1及升压时间t0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顶板计算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的防空地下室:

1.15-32.png

   式中 Pc1——防空地下室结构顶板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最大压力(kN/m2);
         
K——顶板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综合反射系数,可按本规范第4.5.3条确定;
         
Ph——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的最大压力(kN/m2),可按本规范第4.4.3条确定;
         
h——顶板的覆土厚度(m);
         
v0——土的起始压力波速(m/s),可按本规范第4.4.3条确定;
         
γc——波速比,可按本规范第4.4.3条确定;
   2 顶板计算中考虑上部建筑影响的防空地下室:

1.15-33.png

4.5.3结构顶板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综合反射系数K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覆土厚度
h为0时,K=1.0;
   2 覆土厚度
h大于或等于结构不利覆土厚度h时,非饱和土的K值可按表4.5.3确定,饱和土的K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
P(N/mm2)≥20α1时,平顶结构K=2.0,非平顶结构K=1.8;
       2) 当△
P(N/mm2)≤16α1时,K值按非饱和土确定;
       3) 当16
α1<△P(N/mm2)<20α1时,K值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3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
h小于结构不利覆土厚度h时,K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对主体结构,当结构顶板覆土厚度h不大于0.5m时,综合反射系数K值可取1.0。

表4.5.3 hh时非饱和土的综合反射系数K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覆土厚度h(m)

1

2

3

4

5

6

7

6B65

1.45

1.40

1.35

1.30

1.25

1.22

1.20

4B4

1.52

1.47

1.42

1.37

1.31

1.28

1.26

注:1 多层结构综合反射系数取表中数值的1.05倍;
         2 非平顶结构综合反射系数取表中数值的0.9倍。
4.5.4 土中结构顶板的不利覆土厚度
h,可按表4.5.4-1、表4.5.4-2采用。

表4.5.4-1 核6B级、核6级、核5级防空地下室土中结构顶板不利覆土厚度

l0m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hmm

1.0

1.2

1.5

1.7

2.0

2.2

2.5

2.7

l0m

6.0

6.5

7.0

7.5

8.0

8.5

9.0

hmm

2.9

3.0

3.2

3.4

3.6

3.8

4.0

  注:1 l0为顶板净跨,双向板取短边净跨;对多跨结构,取最大短边净跨;
       2
h为取顶板允许延性比[β]=3时与l0对应的土中结构不利覆土厚度。

表4.5.4-2 核4级、核4B级防空地下室土中结构顶板不利覆土厚度

l0m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hmm

1.0

1.2

1.4

1.6

1.8

1.9

2.1

2.3

l0m

7.0

7.5

8.0

8.5

9.0

9.5

10.0

hmm

2.5

2.7

3.0

3.2

3.5

3.7

4.0

注:1 l0为顶板净跨,双向板取短边净跨;对多跨结构,取最大短边净跨;
       2
h为取顶板允许延性比[β]=3时与l0对应的土中结构不利覆土厚度。
4.5.5 土中结构外墙上的水平均布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最大压力
Pc2及升压时间t0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15-34.png

   式中 Pc2——土中结构外墙上的水平均布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最大压力(kN/m2);
         
ξ——土的侧压系数。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4.5.5采用。

表4.5.5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ξ

土的类别

测压系数 ξ

碎石土

0.15~0.25

砂土

地下水位以上

0.25~0.35

地下水位以下

0.70~0.90

粉土

0.33~0.43

粘性土(粉质粘土、粘土)

坚硬、硬塑

0.20~0.40

可塑

0.40~0.70

软塑、流塑

0.70~1.00

老粘性土

0.20~0.33

红粘土

0.30~0.45

湿陷性黄土

0.25~0.40

淤泥质土

0.70~0.90

注:1 碎石土及非饱和砂土:密实、颗粒粗的取小值;
       2 非饱和粘性土:液性指数低的取小值;
       3 饱和粘性土、饱和砂土:含气量
α1≤0.1%时取大值。
4.5.6 当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按本规范第3.2.15 条规定高出室外地面,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作用的外墙最大水平均布压力
Pc2' 可取2△P
4.5.7 结构底板上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最大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15-35.png

   式中 Pc3——结构底板上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最大压力(kN/m2);
         
η——底压系数,当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取0.7~0.8,其中核4B级及核4级时取小值;当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取0.8~1.0,其中含气量α1≤0.1%时取大值。
4.5.8 作用在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临空墙、门框墙上的核武器爆炸空气冲击波最大压力
Pc值,可按表4.5.8确定。

表4.5.8 出入口通道内临空墙、门框墙最大压力Pc

出入口部位及形式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6B

6

5

4B

4

顶板荷载考虑上部建筑影响的室内出入口

2.0Pm

2.0Pm

1.9Pm

顶板荷载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的室内出入口,室外竖井、楼梯、穿廊出入口

2.0Pm

2.0Pm

2.0Pm

2.0Pm

2.0Pm

室外直通、单向出入口

ξ<30°

2.3Pm

2.4Pm

2.8Pm

3.0Pm

3.0Pm

ξ≥30°

2.0Pm

2.0Pm

2.4Pm

注:ζ 为直通、单向出入口坡逼的坡度角。
4.5.9 防空地下室战时非主要出入口,除临空墙外,其它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墙、楼梯踏步和休息平台等均不考虑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4.5.10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土中通道结构上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有顶盖段通道结构,按承受土中压缩波产生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计算,其值可按本规范第4.5.2~4.5.5条及第4.5.7条确定;
   2 无顶盖敞开段通道结构,可不验算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3 土中竖井结构,无论有无顶盖,均按由土中压缩波产生的法向均布动荷载计算,其值可按本规范第4.5.5条确定。
4.5.11 作用在扩散室与防空地下室内部房间相邻的临空墙上最大压力,可按消波系统的余压确定。作用在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顶板、外墙及底板上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可按本规范第4.5.2~4.5.7条确定。


条文说明

4.5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
4.5.1
对全埋式防空地下室,考虑到空气冲击波的传播速度一般比土中压缩波传播速度快,因而土中压缩波的波阵面与地表之间夹角比较小,可近似将土中压缩波看成是垂直向下传播的一维波。又由于防空地下室尺寸相对于压缩波波长较小,因而可进一步假定按同时均匀作用于结构各部位设计。
   对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防空地下室,迎爆面高出地面的外墙将首先受到空气冲击波作用。考虑到从迎爆面的外墙开始受荷到背面墙受荷,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且背面墙上所受荷载要比迎爆面小,为简化计算,本条规定仅对高出地面的外墙考虑迎爆面单面受荷。另外由于空气冲击波的实际作用方向不确定,所以设计时应考虑四周高出地面的外墙均可能成为迎爆面。
4.5.3 对于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不利覆土厚度的综合反射系数
K值,主要是考虑了不动刚体反射系数、结构刚体位移影响系数以及结构变形影响系数后得出的。另外,研究结果表明:土中小变形结构的顶部荷载,一维效应起主导作用,二维效应影响甚微,即结构外轮廓尺寸的大小对K值的影响很小。故本规范不考虑二维效应这一影响因素。
   关于饱和土中压缩波的传播及饱和土中结构动荷载作用规律的分析研究,目前可供应用的资料有限,现根据已进行过的少量核武器爆炸、化爆和室内模爆试验结果,提出了较为粗略的估算方法。
   原苏联Г.M.梁霍夫的研究结果认为,当压力
P小于某一压力值[P0]时,饱和土的受力机制类似非饱和土(土骨架承力);当压力P大于[P0]时,饱和土呈现它特有的受力机制(主要是空气和水介质的压缩承力),[P0]值取决于含气量a1,见表4-1:

表4-1 [P0]a1关系表

α1

0.05~0.04

0.03~0.02

0.01~0.005

0.005

[P0] (N/mm2)

10~8

6~3

2~1

0

由此提出界限压力[P0]=20a1(N/mm2)
   另外对含气量
a1=4.4%的淤泥质饱和土进行的室内试验表明,在小于0.6N/mm2压力的作用下,土中压力随着深度的增加,升压时间增长,峰值压力减小,遇不动障碍有反射。由于结构位移较大,所以结构上的压力接近自由场压力,即综合反射系数较小,呈现出非饱和土性质。考虑到含气量a1的量测有误差,所以规定地表超压峰值△Pm≤16a1时,综合反射系数按非饱和土考虑。
   当含气量
a1=3%~4%,在相当于核5级时的饱和土侧限压缩试验中,应力-应变蓝线呈应变硬化性质。为此,有关单位曾对应变硬化性的介质(密实粗砂)做过系统的一维波传播和遇不动刚体反射试验。试验结果表明:压缩波峰值压力不衰减,不动刚壁反射系数k=2.0~2.6。Г.M.梁霍夫在其化爆试验中曾指出,当水中冲击波在湖泊底部反射且底部为不动障碍时,其k=2~2.04。考虑到应变硬化介质中传播的是击波,所以结构按不动刚体考虑,土性按线弹性介质考虑,取综合反射系数K=2.0。
4.5.4 由于土中压缩波随传播距离的增加峰值压力减小,升压时间增长,其效果是随深度的增加结构的动力作用逐渐降低。另一方面,当压缩波遇到结构顶板时,将会产生反射压缩波并朝反向传播,当它到达自由地表面时,因地表无阻挡面使土体趋向疏松,形成向下传播的拉伸波。拉伸波所到之处压力将迅速降低,当拉伸波传到顶板时,顶板压力也将随之减小。如果顶板埋置较深,拉伸波到达时间较晚,在此之前结构顶板可能已达到最大变形,因而拉伸波不能起到卸荷作用;如果顶板埋深很浅,由于拉伸波产生的卸荷作用,将会抵消大部分入射波在顶板上形成的反射作用。根据以上多种影响因素综合考虑,承受压缩波作用的土中浅埋结构,会有一个顶板不利覆土厚度。通过试验分析,其不利覆土厚度的大小,主要与地面超压值、结构自振频率以及结构允许延性比等因素有关。为便于使用,本条给出的不利覆土厚度,是经综合分析后简化得出的。
4.5.5 为与表4.4.3-1相对应,表4.5.5中增加了老粘性土、红粘土、湿陷性黄土、淤泥质土的侧压系数。
4.5.6 当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时,高出地面的外墙将承受空气冲击波直接作用。考虑到地面建筑外墙一般开有孔洞,迎爆面冲击波将产生明显的环流效应,故可近似取反射系数的下限值2.0。由此可取防空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外墙的最大水平均布压力为2△
Pm
4.5.7 作用在结构底板上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主要是结构受到顶板动荷载后往下运动从而使地基产生的反力,即结构底部压力由地基反力构成。根据近年来对土中一维压缩波与结构相互作用理论及有限元法分析研究结果,地下水位以上的结构底板底压系数为0.7~0.8;地下水位以下的结构底板底压系数为0.8~1.0。
4.5.8 作用在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临空墙、门框墙上的最大压力值,是按下述考虑确定的。
   对顶板荷载考虑上部建筑影响的室内出入口,其需符合的具体条件及入射冲击波参数均按本规范第4.4.4~4.4.6条规定确定。根据试验,当入射超压相当于核5级左右时,有升压时间的冲击波反射超压不会大于入射超压的二倍。因此,本条取反射系数值等于2。
   对室外竖井、楼梯、穿廊出入口以及顶板荷载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的室内出入口,其内部临空墙、门框墙的最大压力值均按1.98△
Pm(近似取2.0△Pm)计算确定。
   对量大面广的核5级、核6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其室外直通、单向出入口按出入口坡道坡度分为
ζ<30°及ζ≥30°两种情况分别确定临空墙最大压力,其中ζ<30°时按正反射公式计算确定,ζ≥30°时按激波管试验及有关公式计算后综合分析确定。对核4级和核4B级的防空地下室,按有一定夹角的有关公式计算确定。
4.5.9 室内出入口在遭受核袭击时,如何防止被上部建筑的倒塌物及邻近建筑的飞散物所堵塞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故在本规范中规定,防空地下室一般以室外出入口作为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为此,如再考虑将室内出入口内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墙或楼梯进行防护加固,不仅加固范围难以确定,而且亦难以保证其不被堵塞,故无实际意义。所以本条规定,对于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部位不考虑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4.5.10 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室外出入日通道结构既受土中压缩波外压,又受自口部直接进入的冲击波内压,由于二者作用时间不同,很难综合考虑。结合试验成果,本条在保证出入口不致倒塌(一般允许出现裂缝)的前提下,规定出入口结构的封闭段(有顶盖段)及竖井结构仅按外压考虑。这是因为虽然内压一般大于外压,但在内压作用下土中通道结构通常只出现裂缝,不致向通道内侧倒塌而使通道堵塞。对于无顶盖的敞开段通道,试验表明,仅按外部土压和地面堆积物超载设计的结构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没有出现破坏堵塞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敞开段通道不考虑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4.5.11 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顶板、外墙及底板与有顶盖的通道结构类似,既受土中压缩波外压,又受自消波系统口部进入的冲击波余压(内压)作用。由于外压和内压作用时间不同,且在内压作用下土中结构通常只出现裂缝,不致向内侧倒塌,故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顶板、外墙及底板只按承受外压作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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