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上)

2017-11-15 14:25
文章附图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buildings

JGJ 312-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12-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2、9.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医疗场所分类;4.供配电系统;5.低压配电;6.常用诊疗设备配电;7.线路敷设;8.电气照明;9.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10.智能化集成系统;11.信息设施系统;12.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13.公共安全系统;14.呼叫信号系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德国(上海)本德尔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欧阳东 陈琪 贾京花 张文才 于冬 王漪 王健 戴德慈 陈众励 汪隽 钟景华 魏旗 李立晓 张庆林 董怡新 唐颖 周贤 王烈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金元 王勇 陈汉民 孙兰 万力 王素英 张野 陈建飙 杜毅威 辛春华 肖冰 周恒瑾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9日以第17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医疗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相应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0.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所称的医疗建筑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医院建筑,包括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二是其他医疗机构建筑,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卫生院(其中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医疗本身的结构与功能。
2.1.2 接触部件 contact part
   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与患者有躯体上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部件。
2.1.3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躯体与可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1.4 约定接触电压 conventional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

2.2 代号



   CCU 危症监护病房 critical care unit
   CR 计算机X线摄影 computed radiography
   CT 计算机化断层显像 computedtomography
   DR 数字放射线照相技术 digitalradiography
   DSA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digitalsubtraction angiography
   ECT 电休克治疗 electroconvulsivetherapy
   ICU 重症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unit
   MRI 磁共振成像 magnetic resonanceimaging
   NICU 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neonatal intensivecare unit
   PET 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 positronemission tomography
   SPECT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化断层显像single-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 uninterruptedpower supply

3 医疗场所分类



3.0.1 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
    1 0类: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
    2 1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外)接触的医疗场所;
    3 2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接触、手术室以及电源中断或故障后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
3.0.2 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1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3s时,备用电源应按表3.0.2规定的切换时间投入。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

部门

医疗场所以及设备

场所类别

自动恢复供电时间

0

1

2

t≤0.5s

0.5 s

t≤15 s

15 s<t

门诊部

门诊诊室

门诊治疗室

急诊部

急诊诊室

急诊抢救室

(a)

 急诊观察室、处置室

住院部

病房

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伤病房

(a)

婴儿室

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

(a)

血液透析室

(a)

手术部

手术室

(a)

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

(a)

护士站、麻醉师办公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敷料制作室、消毒敷料室

功能

检查

肺功能检查室、电生理检查室、超声检查室

内窥镜

内窥镜检查室

b

b

泌尿科

泌尿科治疗室

b

b

影像科

DR诊断室、CR诊断室、CT诊断室

导管介入室

心血管造影检查室

(a)


MRI扫描室

放射治疗

   后装、钴60.直线加速器、 γ刀、深部X线治疗

理疗科

物理治疗室

水疗室

检验科

大型生化仪器

一般仪器

核医学

  ECT扫描间、RET扫描间、γ像机、服药、注射

(a)

 试剂培制、储源室、分装室、功能测试室、实验室、计量室

高压氧

高压氧舱

输血科

贮血

配血、发血

病理科

取材、制片、镜检

病理解剖

药剂科

贵重药品冷库

保障

系统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中心(消毒)供应室、空气净化机组

太平间、焚烧炉、锅炉房










注:1 (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
          2 (b)指的是不作为手术室时。
3.0.3 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求恢复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时,自备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应小于3h。
     2 其他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宜小于24h。

条文说明

3 医疗场所分类

3.0.2 电压骤降一般指电压下降幅度超过标称电压的10%。
   本规范表3.0.2等同采用IEC标准。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可在15s以上,并不是可以无限制延长停电时间,各地区停电抢修时间不同,应尽快完成。尽管贵重药品冷库、太平柜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可以在15s以上,但长时间停电,储藏物易损坏,故应尽快恢复供电。
   恢复供电时间在15s以上时,可以自动或手动切换。
   医疗场所分类表是根据我国医疗建筑目前的现状,综合考虑的一个示意性分类,是目前综合医疗建筑中比较常规的分类。
   IEC标准将恢复供电时间作为供电要求,强调结果,与以往的设计理念不同。
   重症监护室包括各类CU病房(如ICU、CCU、NICU等),属于2类场所。
   手术室按照净化等级分百、千、万级。对于医疗建筑的供电可靠性而言,停电危及生命的场所要考虑为2类场所。IEC等国际标准将手术室都划为停电危及生命的场所,也就是说标准提高了,与手术室进行什么手术无关。
   MRI扫描室主要设备是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主机及冷水机组。MRI磁共振成像,这项技术曾被称为核磁共振成像,为了突出该检查技术不产生电磁辐射的优点,同时与使用放射性元素的核医学相区别,放射学家和设备制造商均同意把“核磁共振成像”简称为“磁共振成像”。
   ECT指电休克治疗。
   备用电源包括自备应急电源及另一路市电。应急电源的形式包括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干电池。
3.0.3 本条文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
   要求恢复供电时间不大于0.5s时,一般需UPS及柴油发电机组供电,且这些场所一般可以在3h内处理完工作。

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医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的特点、对供电连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电容量、当地的供电条件和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并应安全可靠。
4.1.2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具有对特别重要负荷从正常工作主电源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的功能。

4.2 负荷分级



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对生命安全、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等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

医疗建筑名称

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等级

三级、二级医院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血液透析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场所中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设备及其照明用电;

大型生化仪器、重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血液透析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场所中的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其他用电设备:

下列场所的诊疗设备及照明用电:急诊观察室及处置室、婴儿室、内窥镜检查室、影像科、放射治疗室、核医学等;

高压氧舱、血库、培养箱、恒温箱;

病理科的取材室、制片室、镜检室的用电设备;

计算机网络系统用电;

门诊部、医技部及住院部30%的走道照明;

配电室照明用电

一级

三级、二级医院

电子显微镜、影像科诊断用电设备;

肢体伤残康复病房照明用电;

中心(消毒)供应室、空气净化机组;

贵重药瓶冷库、太平柜;

客梯、生活水泵、采暖锅炉及换热站等用电负荷

二级

一级医院

急诊室

三级、二级医院、一级医院

一、二级负荷以外的其他负荷

三级

注:1 其他医疗机构用电负荷可按本表进行分级;
          2 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负荷分级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 用电负荷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按本规范表3.0.2执行。
4.2.2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备负荷等级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4.2.3 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4.2 负荷分级

4.2.1 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设备:如无影灯、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重要手术室主要指要做危及生命安全手术的手术室。供配电系统设计时,按本规范表4.2.1及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执行,并按本规范表3.0.2检查供配电系统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4.3 配电系统



4.3.1 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或变压器中断供电时,另一路电源或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2 配变电所选址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不应与诊疗设备用房、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病房等相贴邻;
     3 除消防负荷外的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宜在末端配电箱处或用电设备处自动切换;
     4 除消防负荷外的二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可在配变电所或总配电箱处切换。
4.3.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一般照明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5%,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2.5%~+5%;
     2 应满足诊疗设备对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
4.3.3 当配电变压器不能达到设备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时,可配置有载调压变压器。
4.3.4 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电气设备应采取抗震措施。


条文说明

4.3 配电系统

4.3.1 第3款 两路是指由两台变压器分别供电。用电设备处自动切换是指设备自带电源切换装置。
   第4款 总配电箱处是指建筑物无配变电所时,电源入户处的第一个配电箱。
4.3.2 第1款 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一般指手术室、化验室等。
4.3.3 采用变压器有载调压方式可避免设备末端分别设置调压装置,这样可减少用地及费用。
4.3.4 电气设备抗震一般考虑下列措施:
     1 变压器采取防止位移的措施;
     2 高、低压柜固定安装,柜内装置固定安装,防止震脱;
     3 在刚性母线和设备之间作柔性连接;
     4 地震时有可能产生碰撞的器件,采用防震垫加强绝缘。

4.4 应急电源



4.4.1 三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宜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4.4.2 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并宜保证一级负荷的用电。
4.4.3 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形式,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干电池等。
4.4.4 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等贴邻。当受条件限制而贴邻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的环境噪声不应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1类标准的规定,且机组的排烟不应对诊疗构成影响。
4.4.5 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柴油发电机组的供油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
     2 柴油发电机组应配有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快速自启动装置及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自动启动,并应在15s内向规定的用电负载供电;当正常供电电源恢复供电后,应延时切换并停机。
4.4.6 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且宜为在线式。TN-S系统中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输出端为三相时,应加装三相隔离变压器并做重复接地。
4.4.7 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min。


条文说明

4.4 应急电源

4.4.2 柴油发电机组集中设置时,机组总容量需同时考虑分区最大单体建筑物消防设施供电需求量。最大单体,一般指建筑群中面积最大且消防用电设施最多的单体建筑物。
4.4.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50dB(A),夜间40dB(A);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55dB(A),夜间45dB(A)。
4.4.5 第1款 医院的一般治疗过程及疏散所需时间通常为3h~24h。当室内储油量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设置室外储油罐、预留供油口。当医疗建筑附近有加油站等设施,燃油来源可靠且运输方便时,可以预留供油口。当无燃油来源或运输不便时,最好是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储油设施。

4.5 电能管理系统



4.5.1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配变电所宜设置电能管理系统。两个及以上配变电所宜集中监测。
4.5.2 电能管理系统宜具备连续采集和处理配变电系统正常运行及故障情况下各种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的能力。
4.5.3 电能管理系统应由配变电所直接供电,且当设置遥控功能时,应按医院的最高负荷等级供电。
4.5.4 医院的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5.5 电能管理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


条文说明

4.5 电能管理系统

4.5.2 电能管理系统是能源管理的一部分,可以考虑具备下列功能:
     1 遥测功能,可以监测下列内容:
       1) 高压进线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及电能计量;出线的电流、电压、功率因数等;
       2) 变压器的温度;
       3) 低压进线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THDu、THDi及电能计量;
       4) 低压主要配出回路单相电流或三相电流、有功电度计量;
       5) 低压主要诊疗设备配出回路单相电流或三相电流、THDu、THDi及有功电度计量;
       6) 柴油发电机工作状态、日用油箱油位;
       7) UPS工作状态,蓄电池的输入、输出电压,机柜温度;
       8) 变压器低压出线处0.4kV中性线电流、谐波电流、功率因数补偿电流等。
     2 遥信功能,可以具备下列功能:
       1) 高压出线开关、联络开关的事件记录、装置故障报警与跳闸报警;
       2) 变压器超温报警;
       3) 低压进出线开关故障记录、故障告警与跳闸告警;
       4) 柴油发电机故障报警、日用油箱油位超高、超低报警;
       5) UPS故障报警。
     3 遥控功能,电能管理系统在对现场设备回送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分类和存储等工作的同时,具有转达上位机对现场设备的各种控制命令的能力。
     4 遥调功能,可以实现低压基本保护的修定。

5 低压配电



5.1 一般规定



5.1.1 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
5.1.2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电。
5.1.3 负荷等级相同的设备且供电路由合理时,宜采用树干或混合式配电。
5.1.4 诊疗设备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
5.1.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备的供电电源,其控制开关宜按科室相对集中设置。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3 混合式指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方式。
5.1.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备的供电电源,在下班时需要全部关断,相对集中设置电源开关是为了集中控制,避免遗漏。大型诊疗设备的电源一般都是从配变电所放射式供电至主机房,为了相对集中设置电源开关,这些科室的其他一般诊疗设备的电源,可在主机房附近设置配电装置。电源切除时,需将两路电源都切除。

5.2 手术部配电



5.2.1 手术部的供电电源应由配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用回路提供。
5.2.2 总配电柜应设在非洁净区。每个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立的专用配电箱,且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清洁走道,不得设在手术室内。
5.2.3 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置显示面板宜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空调设备检修口应设在手术室外。
5.2.4 手术室内诊疗设备用插座,应至少设置3台插座箱,插座箱宜分墙面安装,插座箱上应设接地端子。


条文说明

5.2 手术部配电

5.2.4 手术室内不允许采用移动接线板,每个插头都能直接连接到插座上。普通插座、IT系统插座、安全特低电压插座及插头各自专用,安全特低电压插座不能有PE线插孔。

5.3 医疗场所配电



5.3.1 2类医疗场所的TN-S系统的每个终端配电回路均应设置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5.3.2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照明回路应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3.3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电源应与病房照明分回路供电。
5.3.4 大型诊疗设备的主机设备与其辅助设备应分别供电。
5.3.5 医疗配电装置不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条文说明

5.3 医疗场所配电

5.3.2 多功能医用线槽主要用于敷设医用气体管道以及病房内患者用照明及开关、电源插座、病房内信息点、呼叫分机等设施。
5.3.3 分回路供电指电源可以由同一个配电箱引来,但要求用不同的回路。
5.3.4 分别供电,指电源引自配变电所不同的低压出线回路,当无配变电所时,指电源引自建筑物第一个配电设备的不同出线回路。分别供电主要是因为负荷供电等级不同,大型诊疗设备的辅助设备包括洗片机等,不与主机设备同步工作,且负荷等级也不同,为了防止对主机设备的干扰,要求辅助设备与主机设备分别供电。主机设备专用的辅助设备冷水机组,其供电负荷等级有时与主机设备一致或比主机设备高,在供电负荷等级相同时,辅助设备可以与主机设备同回路供电,但由于冷水机组容量较大,故同样要求分别供电。
5.3.5 如果不能避免将医疗配电装置在公共场所时,为了避免无关人员误操作,医疗配电装置须加保护门、锁等保护措施及明显标志。

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5.4.1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应设置短路保护,不应设置动作于切断电源的过负荷保护。
5.4.2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单相隔离变压器的二次侧应设置双极开关保护电器。
5.4.3 2类医疗场所的同一患者区域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插座箱、插座组,应至少由专用的两回路供电,每回路应设置独立的短路保护,且宜设置独立的过负荷报警。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的明显标志。
5.4.4 2类医疗场所除手术台驱动机构、X射线设备、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设备、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外,用于维持生命、外科手术、重症患者的实时监控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的医疗电气设备及系统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供电。
5.4.5 医疗用途相同且相邻的一个或几个房间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除只有一台设备并由单台专用的医疗场所局部IT隔离变压器供电外,每个房间应配置绝缘故障监测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内阻不应小于100
kΩ
   2 测量电压不应超过直流25V;
   3 测试电流在故障条件下峰值不应大于1mA;
   4 应设置绝缘故障报警,在绝缘电阻最迟降至50
kΩ时应能报警、显示,并应配置试验设施。
5.4.6 用于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隔离变压器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供电时,空载时出线绕组测得的对地泄漏电流和外护物(外壳)的泄漏电流均不应超过0.5mA;
   2 应设置过负荷和超温监测装置;
   3 为单相移动式或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医疗IT系统,应采用单相隔离变压器,其额定输出容量最小应为0.5kVA,但不应超过10kVA;
   4 当需通过IT系统为三相负荷供电时,应采用单独的三相隔离变压器供电,且隔离变压器二次侧输出线电压不应超过250V。
5.4.7 三级医院的ICU病房内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宜设置绝缘故障监测的集成管理系统。
5.4.8 隔离变压器宜靠近医疗场所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
5.4.9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应能显示工作状态及故障类型,并应设置声光警报装置,且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有专职人员值班的场所。


条文说明

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5.4.1 不设置动作于切断电源的过负荷保护装置,是为了维持供电的连续性,线路短时间过负荷并不会立即引起灾害,在某些情况下可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即使使用寿命降低,也要保证重要负荷的不间断供电。
5.4.3 同一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插座箱、插座组,至少由专用的两回路供电,不是指一个插座要接两个电源,而是在同一医疗场所的插座组,至少要有两回路供电,即同一医疗场所不能所有插座全部由一个回路供电。
5.4.5 本条文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
5.4.7 因这些场所需要设置多个绝缘故障监测装置,故宜集成为一个总的管理系统,而不是分散的独立设备。
5.4.9 报警装置中,一般用绿灯表示工作正常,用黄灯表示故障报警。故障解除前,声音报警可消除,灯光指示不允许消除,直至故障清除恢复正常后,黄色信号灯才可以熄灭。有条件时,还可以加装在线查找绝缘故障装置,这样寻找故障会更准确。专职人员主要是指在医疗场所内工作的人员。  

5.5 导体选择



5.5.1 医疗建筑二级及以上负荷的供电回路,控制、检测、信号回路,医疗建筑内腐蚀、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供电回路,应采用铜芯线缆。
5.5.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二级以下医院宜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
5.5.3 消防设备供电线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医疗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诊疗设备的配电设计。

6.1.2 大型诊疗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当诊疗设备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宜配置专用配电变压器。诊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线路允许压降的要求。
6.1.3 诊疗设备的配电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6.1.4 当诊疗设备需采用净化电源设备时,宜采用单元净化系统。
6.1.5 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宜集中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6.1.6 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等涉及射线防护安全的诊疗设备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不得安装在射线防护墙上。
6.1.7 当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控制柜随设备供货时,不应重复设置隔离及保护电器。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根据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常用诊疗设备(医疗电气设备)分类细化如下:
   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包括:用于心脏的治疗、急救装置;心电、脑电、肌电及其他生物电诊断仪器;电声诊断仪器;有创式电生理治疗监护仪器;无创监护仪器;呼吸、血象测定装置;生理研究实验仪器、光谱诊断设备、睡眠呼吸治疗系统。
   2 医用超声仪器设备,包括:超声手术及聚焦治疗设备、彩色超声成像设备及超声介入/腔内诊断设备;超声母婴监护设备、超声理疗设备。
   3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包括:激光手术和治疗设备、激光诊断仪器。
   4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包括:高频手术和电凝设备、微波治疗设备、射频治疗设备。
   5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包括:高压氧治疗设备、电疗仪器、光谱辐射治疗仪器、高压电位治疗设备、理疗康复仪器、生物反馈仪、磁疗仪器、眼科康复治疗仪器。
   6 医用磁共振设备,包括:磁共振成像设备(MRI)、永磁型磁共振成像系统、常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
   7 医用X射线设备,包括:X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深部治疗机、X射线浅部治疗机、X射线接触治疗机、X射线介入治疗机);X射线诊断设备[普通X射线诊断机、间接成像(CR)机、直接成像(DR)机];CT(X射线头部CT机、全身CT机、螺旋CT机、螺旋扇扫CT机)。
   8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包括:医用高能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医用回旋加速器、医用中子治疗机、医用质子治疗机);高能射线治疗定位设备(放射治疗模拟机)。
   9 医用核素设备,包括:放射性核素治疗设备(钴60治疗机、其他远距离放射性核素治疗装置、核素后装近距离治疗机、
γ-刀);放射性核素诊断设备[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CT)、单光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SPECT)、PET-CT、放射性核素扫描仪、骨密度仪、伽马照相机、肾功能仪、甲状腺功能测定仪、核素听诊器、心功能仪、闪烁分层摄影仪、放射性核素透视机、γ射线探测仪];核素标本测定装置;核素设备用准直装置。
   1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包括:血液分析系统、生化分析系统、免疫分析系统、细菌分析系统、尿液分析系统、生物分离系统、血气分析系统、基因和生命科学仪器、临床医学检验、辅助设备。
   1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包括:医用培养箱、医用离心机、病理分析前处理设备、血液化验设备。
   12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包括:人工心肺设备及辅助装置、血液净化设备及辅助装置、体液处理设备。
   13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包括:手术及急救装置;呼吸设备;呼吸麻醉设备;婴儿保育设备;输液辅助装置;负压吸引装置;电动液压手术台;冲洗、通气、减压器具;手术灯。
   14 口腔科设备,包括:口腔综合治疗台(机)、牙钻机及配件、牙科椅、牙科手机、洁牙补牙设备、口腔灯、口腔技工设备。
   15 消毒、清洗和灭菌设备,包括:辐射灭菌设备、电蒸汽灭菌设备、干热灭菌设备、高压电离灭菌设备、超声专用消毒设备、煮沸消毒设备、高效清洗设备。
   16 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包括:低温治疗仪器(氩氦刀等);医用低温设备[医用低温箱(-20℃、-40℃、-60℃、-80℃)、低温生物降温仪];医用冷藏设备(血液制品冷藏箱、脏器冷藏装置);医用冷冻设备(冷冻干燥血浆机、真空冷冻干燥箱)。
6.1.2 根据医疗建筑的规模及大型诊疗设备的配置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大型诊疗设备专用变压器。大型诊疗设备的定义一直比较模糊,通常是指瞬间冲击电流高的设备,如球管电流在400mA以上的X射线机;另外是指如直线、回旋加速器、MRI、DSA、CT、ECT等设备。“诊疗设备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指诊疗设备容量达到可以单独设置630kVA及以上变压器时。采用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主要为减少对敏感电子设备的干扰。
6.1.4 净化电源设备可以提高电能质量,一般包括调压器、滤波器、电涌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
6.1.5 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包括大型自动血液、生化、免疫、细胞、尿液、生物、气血分析仪,中断供电将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建议设置不间断电源,采用集中设置,可以节约投资,便于管理。

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6.2.1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应按连续工作制负荷供电。
6.2.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主机、冷水机组应分别从配变电所引出专用回路供电,且主机宜采用两路供电,冷水机组应采用两路供电。
6.2.3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 进入室内的电源线路应进行滤波;
   3 扫描室屏蔽体应可靠接地。


条文说明

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6.2.2 因医用磁共振成像磁体必须保证低温,因此主机停机时,水冷机组也要保证持续运行。

6.3 医用X射线设备



6.3.1 医用X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的供电回路供电。
6.3.2 医用X射线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的50%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整定。
6.3.3 医用X射线设备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X射线设备不应与其他设备共用同一供电回路;
   2 当X射线设备额定球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时,应从配变电所引出专用回路供电;
   3 治疗用CT设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应从配变电所引出专用的两路供电;
   4 多台单相、两相的X射线设备,应接在电源不同的相序上。
6.3.4 医用X射线设备供电回路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设备专用回路,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电压降的要求;
   2 多台设备树干式供电时,其干线导体截面应按供电条件要求的内阻最小值或电压降最小值加大一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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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医用X射线设备

6.3.1 医用X射线设备分为下列三类:
   1 X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深部治疗机、X射线浅部治疗机、X射线接触治疗机、X射线介入治疗机;
   2 X射线诊断设备:普通X射线诊断机、CR机、DR机、DSA机;
   3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
   医用X射线设备的工作制分为断续反复工作制、连续工作制。其中,断续反复工作制设备包括普通X射线诊断机、CR机、DR机、DSA机、CT机;连续工作制设备包括X射线深部治疗机、X射线浅部治疗机、X射线接触治疗机、X射线介入治疗机。
6.3.3 第4款 单相、两相设备接在不同的相序上,是为了三相平衡。

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6.4.1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由不同的供电回路供电。
6.4.2 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等诊疗设备的主机及冷水机组,应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
6.4.3 在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等需射线防护安全的治疗室、机房,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

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6.4.1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分为下列三类:
   1 高能射线治疗设备: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
   2 高能射线定位设备:放射治疗模拟机。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的工作制分为断续反复工作制、连续工作制。其中,断续反复工作制设备为放射治疗模拟机;连续工作制设备包括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
6.4.2 高能射线发生器需要低温冷却保证,冷水机组为连续工作制,所以需要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
6.4.3 对于需射线防护安全的治疗室、机房,当设备正在运行时,不允许开门,故需设置门、设备机组联锁控制,关机时才允许开门,开门时必须联锁自动关机。

6.5 医用核素设备



6.5.1 医用核素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的供电回路供电,并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6.5.2 伽马刀(
γ刀)、PFT-CT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
6.5.3 PET-CT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的50%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整定。
6.5.4 钴60治疗室及其他远距离放射性核素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

6.5 医用核素设备

6.5.1 医用核素设备分为下列两类:
   1 放射性核素诊断设备,包括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单光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SPECT)、PET-CT。PET-CT是将PET、CT两个技术融合,实现了PET、CT图像的同机融合。使PET的功能显像与螺旋CT的精细结构显像两种显像技术融于一体,形成优势互补,一次成像既可获得PET图像,又可获得相应部位的CT图像,既可准确地对病灶进行定性,又能准确定位。
   2 放射性核素治疗设备,包括钴60治疗机、
γ-刀、核素后装近距离治疗机。
   医用核素设备的工作制分为断续反复工作制、连续工作制。其中,断续反复工作制设备为PET-CT;连续工作制设备包括钴60治疗机、
γ-刀、PET、SPECT。

7 线路敷设



7.1 一般规定



7.1.1 医疗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应根据线路路径的电磁环境特点、线路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屏蔽或隔离措施。
7.1.2 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电气管线严禁造成射线泄漏;其他电气管线不得进入和穿过射线防护房间。
7.1.3 与2类医疗场所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2类医疗场所。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2 射线是直线传播的,对人体有伤害作用。为了防止射线泄漏制订本条款。为射线防护房间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电气管线,需要严格按设备的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防止射线泄漏。

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7.2.1 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照明、各种插座、接地端子等电气设施。
7.2.2 检验室、实验室宜采用槽盒布线,槽盒可敷设在地面、顶板、柱子表面或墙面上。
7.2.3 牙科诊室宜采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线方式。
7.2.4 设有射线防护的房间,应采用地面非直通电缆沟槽的布线方式,并应避免直接通向射线防护房间。
7.2.5 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配电线缆宜采用塑料管敷设。
7.2.6 穿手术室隔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加保护管,管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内的线缆敷设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不燃、弹性密封材料封堵。
7.2.7 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及各类无菌室内不应有明敷管线。
7.2.8 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m)

管线

平行

交叉

绝缘导线或电缆

0.50

0.30

穿有导线的电线管

0.50

0.10

条文说明

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7.2.5 采用塑料管敷设,有利于降低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容性漏电。
7.2.6 进入手术室内的线缆敷设后,管口采用弹性密封材料封堵,是为了满足管线在一定位移时,还能保证其密闭性。

7.3 竖井及设备间



7.3.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分别设置电气及通信竖井,并应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
7.3.2 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供电半径、通信布线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2 不宜贴邻烟道、热力管道、卫生间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场所,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3 电气和通信线路不应与医用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竖井内,且竖井内不应有与电气无关的管道通过。
7.3.3 三级医院的通信网络设备间与其他通信间宜分别设置。
7.3.4 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每层竖井内及周围墙壁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


条文说明

7.3 竖井及设备间

7.3.3 三级医院通信网络设备间内网络设备较多,对环境温湿度要求较高,而一般通信间(竖井)要求温湿度达到标准比较困难,故在网络设备较多的情况下,建议通信网络设备间和其他通信间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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