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2017-11-28 15:15
文章附图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GB 50038-2005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9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2.13、3.2.15、3.3.1(1)、3.3.6(1、2)、3.3.18、3.3.26、3.6.6(2、3)、3.7.2、4.1.3、4.1.7、4.9.1、4.11.7、4.11.17、5.2.16、5.3.3、5.4.1、6.2.6、6.2.13(1、2、3)、6.5.9、7.2.9、7.2.10、7.2.11、7.3.4、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张瑞龙 郭海林 丁志斌 葛洪元 陈志龙姚长庆 范仲兴 柳锦春 曹培椿 夏弘正 于晓音 邵筠 梁敏芬 王安宝 陆饮方 宋孝春 肖泉生 贾苇 朱林华 方磊 孙兰 程伯轩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由于冷战的结束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的战争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未来战争的需要,经全面修订后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于2003年11月12日颁发了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现行《战技要求》)。与1998年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相比较,在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专业标准等诸多方面,现行《战技要求》都做了相应地修改和调整。《战技要求》是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编制依据。为此以现行《战技要求》为依据并结合近年来的科技成果,本规范进行了全面地修订。
1.0.2 按照《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该修建一定数量的防空地下室。但有时由于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国家允许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用于在居住小区内,易地建设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为了便于做好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和个体设计,更好地实现平战结合,为适应各地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需要,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适当地调整。
   为此本条特别注明: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掘开式人防工程。在本规范条文中凡只写明“防空地下室”,但未注明甲类或乙类时,系指甲、乙两类防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在本规范条文中只写明甲类防空地下室(或乙类防空地下室),未注明其抗力级别时,系指符合本条规定范围内的各抗力级别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或乙类防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
   按照战时的功能区分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类别与称谓如表1-1所示。

表1-1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类别及相关称谓

序号

工程类别

单体工程

分项名称

1

指挥通讯工程

各级人防指挥所


2

医疗救护工程

中心医院


急救医院


旧护照


3

防空专业队工程

专业队掩蔽所*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4

人员掩蔽工程

一等人员掩蔽所


二等人员掩蔽所


5

配套工程

核生化监测中心


食品站


生产车间


区域电站


区域供水站


物资库


汽车库


警报站


*”防空专业队是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1.0.4
未来爆发核大战的可能性已经变小,但是核威胁依然存在。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和城市中的一些地区,人防工程建设仍须考虑防御核武器。但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城市(地区)之间的战略地位差异悬殊,威胁环境十分不同,本规范把防空地下室区分为甲、乙两类。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需要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武器,只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详见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至于防空地下室是按甲类,还是按乙类修建,应由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0.5
本规范第1.0.2条对于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并未做出限制,即本规范适用于战时用作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和配套工程等各种用途的防空地下室。但由于本规范的发行范围和保密要求方面的原因,本规范对有关指挥工程和涉及甲级防化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做了回避。因此在从事以上工程设计时,尚须结合使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与本规范关系较为密切的规范,除一般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以外,尚有如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以及《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人防工程防早期核辐射设计规范》(此规范尚未正式发布)等等。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 peace 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1.2 战时 war 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 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防空地下室 air de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2.1.5 指挥工程 command works
   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2.1.6 医疗救护工程 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2.1.7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但在目前的人防工程建设中,也可以将两个部分分开单独修建。
   防空专业队系指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2.1.8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1.9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
   系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1.10 冲击波 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11 冲击波超压 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12 地面超压 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系指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13 土中压缩波 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14 主体 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1.15 清洁区 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6 染毒区 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8 抗爆单元 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9 单元间平时通行口 peacetime connected 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2.1.20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21 外墙 periphery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2.1.22 临空墙 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1.23 口部 gateway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1.24 室外出入口 ou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1.25 室内出入口 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2.1.26 连通口 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它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2.1.27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28 次要出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1.29 备用出入口 altemate 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它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2.1.30 直通式出入口 straight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1 单向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one turning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2 穿廊式出入口 porch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两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3 竖井式出入口 vertical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4 楼梯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stairs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5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6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7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38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39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1.40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1.41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42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43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1.44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45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46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1.47 平时通风 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的通风。
2.1.48 战时通风 war time ventilation
   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2.1.49 清洁通风 clea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
2.1.50 滤毒通风 gas filtratio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
2.1.51 隔绝通风 isolated ventilation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2.1.52 超压排风 overpressure 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2.1.53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1.54 过滤吸收器 gas particulate filter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1.55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作用压力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2.1.56 防化通信值班室 CBR prote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utyroom
   防空地下室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2.1.57 防爆地漏 blastproof floor drain
   战时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地漏。
2.1.58 防爆波化粪池 blastproof septic tank
   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化粪池。
2.1.59 防爆波电缆井 anti-explosion cable pit
   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电缆井。
2.1.60 内部电源 intern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
2.1.61 区域电源 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1.62 自备电源 self-reser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电源。
2.1.63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1.64 区域电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防空地下室内,能供给多个防空地下室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防空地下室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2.1.65 固定电站 immobile power station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柴油电站。
2.1.66 移动电站 mobile power 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电站。

2.2 符号 


Pcm——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ch——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感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
σ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直接产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
pc——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土中结构上的均布动荷载最大压力;
qce——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Kr——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上的综合反射系数;
Ce——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于结构上的动荷载均布化系数;
t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
tr——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的升压时间;
td——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
Pm——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m——核武器爆炸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c——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qe——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钢筋混凝土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0h——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v0——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v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γc——土的波速比;
K——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ξ——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系指结构构件允许出现的最大变位与弹性极限变位的比值;
γ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α1——饱和土的含气量。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2 主体
3.3 出入口
3.4 通风口、水电口
3.5 辅助房间
3.6 柴油电站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3.8 防水
3.9 内部装修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表3.1.10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Gy)

类型

剂量限值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0.1

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配套工程中有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0.2

注: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称戈瑞。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对于防空地下室的位置选择、战时及平时用途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同时也应考虑平时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的需要以及上部地面建筑的特点及其环境条件、地区特点、建筑标准、平战转换等问题,地下、地上综合考虑确定。防空地下室的位置选择和战时及平时用途的确定,是关系到战备、社会、经济三个效益能否全面充分地发挥的关键,必须认真对待。
3.1.2 为使掩蔽人员在听到警报后,能够及时地进入掩蔽状态,本条按照一般人员的行走速度,将规定的时间(包括下楼梯),折算成为服务半径。在做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时,应该注意使人员掩蔽工程的布局满足此项规定。
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确保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安全,尤其是考虑到防空地下室处于地下的不利条件下,在距危险目标的距离方面应该从严掌握。本条主要是参照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人民防空一、二等建筑物设计技术规范》等中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规定。距危险目标的距离系指防空地下室各出入口(及通风口)的出地面段与危险目标的最不利直线距离。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通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井等,其位置、尺寸及处理方式,不仅应该考虑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与地面建筑四周环境的协调,以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等。特别是位于临街和重要建筑物、广场附近的室外出入口口部建筑的形式、色彩等,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增加城市景观的美感,而不应产生负面影响。
3.1.6 考虑到上部地面建筑战时容易遭到破坏,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围护结构的整体强度及其密闭性,本条做了相应的规定。本条限制的对象主要是“无关管道”,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为此,在设计中应尽量把专供上部建筑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范围之外。对于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了“不宜”和“不得”的规定。对于上部建筑的粪便污水管等,一般都采取在适当集中后设置管道井,并将其置于防护范围以外的办法来处理。此次修订过程中针对这一问题专门进行了管道穿板的验证性模拟核爆炸试验。试验说明对量大面广的核5级及以下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可以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大所限制的管径范围。此次规范修订对于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允许管径和相应的防护密闭做法,均作了适当调整。并在本规范的第6章中增加了相关的条款。
3.1.7~3.1.8 一般来说,战时有人员停留的(如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等)或战时掩蔽的物品不允许染毒的(如储存粮食、食品、日用必需品等物资)防空地下室,均属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在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中,应该特别注意划分其清洁区和染毒区。在清洁区中人员、物资不仅可以免受爆炸荷载的作用,而且还能免受毒剂(包括化学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沾染)的侵害;而在染毒区内虽然可以免受爆炸荷载的作用,但在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会轻微染毒。因此,染毒区一般是没有人员停留区域。战时如果需要人员进入染毒区时(如发电机房),按照规定应该带防毒面具,并穿防护服。
3.1.9 防空地下室是为战时防空服务的,所以其设计必须满足预定级别的防护要求和战时使用要求。但为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一般防空地下室均要求平战结合。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不仅应该满足其战时要求,而且还需要满足平时生产、生活的要求。由于战时与平时的功能要求不同,且往往容易产生一些矛盾。此时对于量大面广的一般性防空地下室,规范允许采取一些转换措施,使防空地下室不仅能更好地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而且可在临战时经过必要的改造(即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就能使其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为了使设计中所采用的转换措施在临战时能够实现,不仅对转换措施技术方面的可行性需要给出限定范围,而且对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也需要适当控制。因此此条中增加了“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的要求,这样可以使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批转换措施时,依据当地的战略地位和当地的人力、物力条件综合研究确定。
3.1.10 为了方便设计人员使用,此次修订将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早期核辐射方面的具体要求,分别放在相关的主体和口部的条款当中。与原规范比较,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无上部建筑的顶板防护厚度、采用钢结构人防门的出入口通道长度以及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长度等相关内容。与原规范相同,本规范给出的各项要求都是在限定条件下适用的。对于在规定条件范围以外的工程,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本规范的防早期核辐射方面的计算条件如下:
   ①核爆炸条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
   ②城市海拔与平均空气密度见表2。

表2-1 城市海拔与平均空气密度

城市海拔(m

平均空气密度(kg/m2

h200

1.2

200h1200

1.1

1200h2250

1.0

③计算室外地面剂量时考虑地面建筑群的影响,并按建筑物间距与建筑高度之比不大于1.5。故取屏蔽因子为:fγq=0.45;fnq=0.40。
   ④对于有上部建筑的顶板和室内出入口,在计算上部建筑底层的室内地面剂量时,考虑了上部建筑的影响。取屏蔽因子为:fγq=0.45;fnq=0.30。

   ⑤在计算顶板厚度、墙体厚度、出入口通道长度等项时,取自防空地下室顶板进入室内和自口部进入室内的辐射剂量各占室内剂量限值的50%。

   ⑥在计算室外出入口的通道长度和室内出入口的内通道长度时,考虑了按本规范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

   ⑦其它计算条件见条文和条文注释。

3.2 主体


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表3.2.1-1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类别

规模

有效面积(m2

床位(个)

人数(含伤员)

中心医院

2500~3300

150~250

390~530

急救医院

1700~2000

50~100

210~280

救护站

900~950

15~25

140~150

注: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有效面积中含电站,救护站不含电站。

表3.2.1-2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

项目名称

面积标准

防空专业队工程

装备掩蔽部

小型车

30~40 m2

轻型车

40~50 m2

中型车

50~80 m2

队员掩蔽部

3 m2/

人员掩蔽工程

3 m2/

 注:1 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
          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计。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表3.2.2-1 有上部建筑的顶板最小防护厚度(m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4B

5

66B

200

0.1

970

820

460

250

0.2

860

710

360

200

1200

0.1

1010

860

540

0.2

900

750

430

1200

0.1

1070

930

610

0.2

960

820

500

                                                       

表3.2.2-2 无上部建筑的顶板最小防护厚度(mm)

城市海拔

m

剂量限值

Gy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4B

5

66B

200

0.1

1150

1000

640

250

0.2

1040

890

540

200

1200

0.1

1190

1040

720

0.2

1080

930

610

1200

0.1

1250

1110

790

0.2

1140

1000

680

 注: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
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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